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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监局规范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1月24日09:26

  ■ 监管信息

  □吕云强

  为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建立保险中介市场“有进有出”的合理秩序,近日,山西保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经纪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暂行办法”)。

  “三个暂行办法”首先规定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的情形。一方面是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需要解散而主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是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延续;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被动退出市场。并且退出市场的机构,应依法做好清算或业务结算工作。山西保监局依法注销需退出市场机构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其次,规定机构在市场退出的过程中,如出现未向山西保监局提出申请,也未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自行解散;在依法应当经山西保监局批准后才能解散的情形下,未经山西保监局批准,自行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未按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向山西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拒不领取山西保监局印发的与市场退出的有关文件;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等,山西保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山西保监局在处理机构市场退出事宜时,如有必要,可依法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移送。

  最后,规定机构退出市场的具体步骤。如是主动退出市场则机构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等材料一式两份。

  山西保监局自收齐以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内,向该机构下发同意解散的批复。

  机构收到批复文件后依法组织清算,并应当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山西辖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山西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山西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网站发布注销该机构(含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机构(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此外,还分不同情形规定了被动退出市场机构的具体步骤。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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