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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不明刷卡谁之过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2010年11月19日14:40

  信用卡被不明刷卡谁之过

  □陈茂林 赵 伟

  不明刷卡起争端

  泰兴市民钱某于2004年在泰兴某银行办理了一张灵通卡并使用该卡。后钱某发现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同年6月25日止,该储蓄卡上存款已被他人在辽宁省大连市各银行ATM机上65次操作,支取现金、转账合计

15.8万元,卡内余额仅为1023.28元。钱某于是向泰兴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报案,并且与发卡银行进行交涉,后又向泰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次日派员赴大连调查取证,获取了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付款的录像资料及其企图转账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号,并赴广州继续调查,但该案至今未有结果。钱某因出差将其灵通卡在2009年6月10日至6月25日期间交给他的妹妹代为保管。

  银行三问辨是非

  在与发卡银行交涉无果后,钱某将银行告上法院。涉案银行对此提出三点辩解理由。首先,储蓄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只有原告和被告,而从原告提供的信用卡交易记录看,并非在被告处交易,被告作为提供储蓄的银行没有动用原告的账户资金,也没有向他人提供资金,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大连各银行的ATM机不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造成其损失,故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信用卡纠纷,而非储蓄合同纠纷;其次,结合银行卡的办理、使用情况看,原告必须持有银行卡和密码才能使用,即银行卡和密码是由原告持有和保管,他人利用伪卡取款,说明原告对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有重大过错,导致信息丢失,被告并没有过错;还有,公安机关对本案有关事实尚未查清,在刑事案件未侦破之前,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定性储蓄判赔偿

  泰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灵通卡属于借记卡,是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工具,具有综合账户,一卡多能、异地存取,方便快捷、转账汇款,实时到账、理财服务等特点,并无存单或进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而狭义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贷记卡,根据相关规定,因借记卡引发的纠纷,其案由应确定为储蓄合同纠纷,而非信用卡纠纷。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义务为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采取现代科技手段有效防范银行卡信息被他人复制并准确识别伪卡。原告灵通卡上存款在辽宁省大连市ATM机上被多次付取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提供的影像资料,足以认定系犯罪嫌疑人伪造银行卡,盗取了原告银行卡内存款。目前灵通卡采用磁条卡介质存储信息的技术,这说明银行系统的信用卡磁卡数据采集器出现漏洞,同时银行设置的ATM机存在技术和管理缺陷,应对犯罪行为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牵连关系,不是竞合关系。在牵连关系中,两个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款项,不是持卡人的款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依据的是双方的储蓄合同,行使的是合同权利,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就是要求被告履行储蓄合同义务。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钱某全部损失。银行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后钱某在二审中自愿承担损失的30%,得到法院准许。二审最终判决泰兴某银行赔偿110600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

  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并办理信用卡,银行应当建立一个相对准确、精细、安全的电脑网络及监管体系,以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储户将信用卡不宜交外人保管,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妥善使用密码,以保密码不泄漏外人,防范他人窃取密码。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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