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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养老保险:期盼东风

2012年03月13日09:09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上接第1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集团总裁吴焰提出,目前我国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必须加快启动和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充分利用保险机制服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才能更为妥善地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

  戴皓委员向记者分析道,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还有三大优势。一是有利于扩大内需。由于对未来的医疗、养老、教育等问题存在较大担忧,居民储蓄存款长期居高不下,消费意愿不强,这是导致我国内需增长乏力的主要原因。目前,医疗和教育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但养老问题严重滞后。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地拉动内需,释放存款。二是有利于改善民生。鼓励个人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做大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国民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三是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今年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提出,“要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此前,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文件中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加快试点步伐

  扩大试点范围

  戴皓委员进一步向记者介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已酝酿多年。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其后,保监会和一些地方政府也多次提出试点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目前,国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就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具体操作层面的困难,这项政策还没有真正实施。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养老问题日益严重,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刻不容缓。

  戴皓委员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为主,中国保监会参与,扩大试点范围,加快试点步伐。

  而此项试点也已成为新一届保监会领导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

  吴焰委员提出的具体建议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或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明确允许其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再列入当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应适时参照此政策办理。同时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保职工团体寿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企业,应明确允许其保费支出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吴焰委员进一步指出,加快保险业税制改革进程,扩大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律免征营业税。调整针对寿险公司营销员的税收政策,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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