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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启动

2012年03月09日08:39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商业车险条款应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不失公平

  商业车险费率拟订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

  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

  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单首页最显著位置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

  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

  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报记者 仝春建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明确三方角色定位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的主体,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

  同时,《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此外,《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正面回应热点问题

  针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同时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此外,《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下转第2版)

  (见第2版)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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