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2〕182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请示》(阳光保险〔2012〕2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2.265亿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1.2亿股股份转让给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3.306亿股股份,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4.2亿股股份,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修改章程,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