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改进机关作风,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贵州保监局制定了《行政监察暂行办法》和《2011-2013年行政监察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察工作。
在行政监察工作重点上,对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落实中国保监会、贵州保监局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行政监察工作原则上,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保险监管工作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促进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保险监管。
在行政监察工作程序方法上,规范监察立项、审批、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形成报告、做出决定、督促整改、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针对不同监察内容,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投诉调查等不同的监察方式和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组织谈话、测评等方式方法,认真开展监察工作。
在责任追究和监察结果运用上,明确对未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标准、条件等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未依法、及时办理投诉、举报等事项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未及时、有效落实全局性会议确定事项和交办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行政监察结果作为处室及个人考核、考察的重要依据。(胡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