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没丢,钱却飞了。俞小姐的储蓄卡明明就在她的手中,短信通知却一遍又一遍地告诉她:“您尾号4411卡支出×元。”
连续四条短信,她的卡内就“被支出”了10000元,而且,支出地都在外地。为此,近日俞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卡明明在厦门,却莫名其妙“穿越”到外地消费,储户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在思明区法院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展开激烈争辩。
卡在身边 存款“飞”了 2011年9月24日10点15分,俞小姐收到了来自银行的第一条短信通知,随后,在短短数分钟内,又接连来了三条短信。她的储蓄卡内,就在这一会儿时间里,减少了1万元,另外,还有108元手续费。
“怎么回事?我自己没有取款,也没有消费,怎么会有支出?”当时惊诧万分的俞小姐立即拨打了银行电话,一查才知道,她的“卡”竟然在广东顺德跨行取款。
俞小姐反应很快,她当即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以口头方式永久挂失了这张储蓄卡。随后,俞小姐又带着身份证和储蓄卡到厦门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报案,并取得报警回执。
机灵的俞小姐从派出所出来,就到银行的ATM机上做了查询操作。由于这张卡已挂失,因此卡被ATM机“吞下”。随后,俞小姐又找银行取回卡,并从银行拿到了一张《吞没卡领卡凭条》。
法官说,俞小姐的这一操作很关键,此举证明了俞小姐的银行卡“没有丢”,且一直在她身边。也就是说,在广东顺德的取款卡只能是克隆卡。克隆卡取款损失谁承担?
所以,俞小姐说:“我人在厦门,卡就在身边。我已尽到保管好自身的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但由于银行安全防范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导致卡内存款被人以复制伪卡的方式盗取。因此,银行应该赔偿。”
不过,被告银行也在法庭上辩解说,现有证据还不能确定在广东取款的卡是伪卡。因此,银行并不存在安全和监管疏漏等情况。俞小姐因自身原因未妥善保管密码,致使密码泄露,从而导致损失,应该自己承担损失。
“只有在客户有意泄露密码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对损失免责。”俞小姐说,银行无法证明她存在故意泄露密码的情况,就不能免责。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判决,要求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086元。
法官说法 银行主要责任,储户次要责任 负责审理本案的思明区法院林鸿法官认为,犯罪分子要想成功地从原告账户上取走现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原告磁卡信息资料和银行卡密码,并以此办出伪卡;二是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识别伪卡。
也就是说,缺少俞小姐的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犯罪分子将难以制出用于取款的伪卡;而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如能有效地识别伪卡,同样也可以避免款项被盗取。
因此法官认为,由于被告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的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给储户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官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储户的80%损失。
不过,法官也说,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储蓄卡密码,也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