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陷阱花样百出,中小企业成受害主体
今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从紧,不少中小企业面临贷款困境。于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内外金融结算上的某些漏洞,向渴求贷款的境内中小企业谎称能提供境外融资,进而实施诈骗。11月1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多人涉嫌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案件提起公诉。经调查发现,该团伙使用了给银行卡“穿衣”、境外贷款需“贴息”等新手段,不少中小企业上当受骗。
手段 空头支票骗取贴息 据案件承办人介绍,犯罪嫌疑人一般以提供融资贷款为借口,物色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主后,便派出专门负责谈判的人员冒充境外金融财团代表与被害人进行谈判,并与被害人签订所谓“借款意向书”,同意按内地银行贷款利率出借大额资金,但要求被害人额外支付12%至18%不等的“贴息”、“保证金”或“资金移动费”等名义的费用。
此时,犯罪嫌疑人会要求被害人以个人名义在内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然后借口调查被害人资信状况取走银行卡,交给专门负责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对该卡进行“穿衣”。所谓“穿衣”,亦叫“贴卡”,即将香港银行卡的资料通过技术手段覆盖到内地的银行卡上;在ATM机上查询被“穿衣”的内地银行卡时,显示的查询内容实际上是香港银行卡的内容。
因为香港银行在支票结算上有1天的时间差,所以在香港银行卡内存入空头支票后可以立即在ATM机上查到银行卡账户余额,显示的即是所存入空头支票的金额。但香港银行次日对支票进行结算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就会撤销所存入的金额显示记录。犯罪嫌疑人即利用这个时间差,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款项后,随即陪同被害人在内地ATM机上查询被“穿衣”的银行卡,此时ATM机上显示出通过空头支票存入的金额,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最后要求被害人将“贴息”打入指定账户,以达到骗取该款项的目的。
案例 成都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缺少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四处找人提供资金支持。犯罪嫌疑人林某自称是金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老总,能够介绍境外财团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2010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盛某、苏某分别自称是加拿大枫叶金融集团公司亚太地区首席代表及执行代表,与王先生商谈后,约定由枫叶金融集团借给成都公司5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首期放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都公司应一次性贴息首期款的18%,即人民币180万元。
次日,双方签订了《借款意向书》。王先生按照盛某等人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并将该卡交给盛某、苏某去办理放款事项。盛某随即将卡拿去“穿衣”,并安排同伙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
10月27日,盛某、苏某与王先生一同到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对已经被“穿衣”的银行卡进行查询,银行卡账户内显示有人民币1000万元。盛某等人要求王先生即刻将180万元贴息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王先生遂安排公司将180万元人民币汇入指定账户。随即,盛某安排同伙携带银行卡前往澳门取现,其同伙被澳门警方抓获。
制造伪卡刷卡套现 犯罪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先在内地办理一张银行卡,同时要求存入一定保证金以证明诚意。双方约定,该银行卡为双方“账户共管”,即信用卡由被害人保管,而密码由犯罪嫌疑人保管。犯罪嫌疑人利用和被害人一起到ATM机上修改密码之机,伺机窃取银行卡的资料,再由专门负责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复制出伪卡。待被害人的保证金到账,犯罪嫌疑人立即持伪卡赴澳门的典当行刷卡套现,此时被害人往往认为银行卡从未离身,打入的保证金款项不会有问题。
案例 被害人何先生需要购买外汇,“香港老板”刘某称愿意帮忙。双方约定,由何先生开设银行账户并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供刘某查询,以证明其购买外汇的诚意。该银行卡由何先生保管,但密码则由刘某等人掌握。刘某等人与何先生到银行自动柜员机修改密码时,伺机窃取了该银行卡的资料并制作了伪卡。2010年7月6日,何先生依约将1000万存入该银行账户,刘某等立即联系犯罪嫌疑人盛某等安排同伙杨某、江某等携带伪造好的银行卡前往澳门套取现金。最终,何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299万元人民币。
“穿衣”后用伪卡提现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内地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犯罪嫌疑人借口调查被害人的资信状况取走其银行卡,将该卡复制后退还被害人,然后和被害人一起在内地ATM机上查询犯罪嫌疑人所持经过“穿衣”的银行卡,此时ATM机上显示出在香港利用空头支票进账的金额,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犯罪嫌疑人要求在被害人的银行卡中也存入“贴息”以供验资,一旦被害人将款项存入,犯罪嫌疑人即持事先复制好的伪造银行卡,赴澳门的典当行(澳门当地称“押店”)刷卡购物,随即反押给典当行,以此套取现金,再带回内地分赃。
案例 海南某种苗公司的老板林先生急需资金周转。犯罪嫌疑人林某自称是马来西亚绿野集团公司驻香港分公司的副总经理,介绍加拿大枫叶金融集团公司香港分公司的负责人盛某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双方约定给林先生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但需一次性支付贴息款及资金移动费300万元。林先生按照约定开设了一张银行卡,作为接收借款及支付贴息款之用的双方共管账户。随即,盛某等人以办理放款事项为由拿走林先生的银行卡并进行“穿衣”、制造伪卡,同时找人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几个小时后,盛某带着“穿衣”的银行卡,和林先生一同到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卡内显示有2000万元。林先生看到借款到账,就按照约定支付了6万元人民币“资金移动费”,盛某遂要求林先生即时将60万元贴息款汇入该账户。林先生在银行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时发现有异,及时办理了挂失手续,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记者 郭彪 通讯员 孟广军)
作者:郭彪 孟广军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