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呼吁尽快推出创业板再融资的呼声很高,这得到了证监会的回应。创业板持续融资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率先破题,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所发公司债券为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均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这位负责人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另外,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轻资产结构的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经营波动性也可能较大,有关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应切实注重债务偿付的安排,要求公司诚实守信、建立完备的偿债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偿债义务的履行;同时充分履行信披义务,落实信用评级、担保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各项保护投资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