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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比较(图)

2011年11月11日08:44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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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税收制度是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对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进行总结,并与国外的主流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董琳

  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无法满足老年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许多专业的养老金公司纷纷成立,但是,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积却仍然比较狭小,与社会的总需求相距甚远。影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很多,而保险税收制度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本文将对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进行总结,并与国外的主流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税收体系,主要由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和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占用税、以及房产税等小税种组成。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政府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税收优惠也不够。对于商业养老险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一是对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养老年金保险免营业税,但具体险种限于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的税收政策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对于职工工资总额,究竟是以实际工资为标准,还是以计税工资为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是很明确,而且这个比例也是比较小的,不利于激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

  在税法中,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没有免税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也是需要纳入收入予以纳税的。

  (三)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税收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企业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还要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不利于员工福利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个人税收负担,从而不利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在税法中,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是无法扣除的。而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仅“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别的保险金收入都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定。所以说,对于商业养老险给付环节的征税,在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实际操作就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国外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包括保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所谓保费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课税依据的税收,类似国内的营业税。据普华永道2007年的统计,在全球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都免征保费税,而征收保费税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的税率都在0.5%-4%之间。

  据普华永道2007年的统计,大部分国家是就寿险公司的总收入(即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之总和)征税,在可扣除项目中除了常规的精算准备金和费用外,分红收入和保单持有人红利在相当多的国家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与寿险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有助于寿险业的发展。但在税率的规定方面,许多国家采用累进税率,部分国家还根据不同的公司性质、规模、所得税基础在所得税税率上有所区别。如美国为鼓励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对于资产少于5亿美元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扣减。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对养老保险适用特别优惠的税率,如澳大利亚对于一般人寿保险实行30%的税率,而对于养老金保险实行15%的税率。

  (二)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税法中,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部分大都给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优惠,但是允许扣除的额度有所不同。如瑞士是全额扣除,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同时,大多数国家规定,雇主为职工所做的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规定的限度内)虽属于一种实物津贴,但它不计入职员当期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丹麦、日本都有此类规定。

  (三)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税收政策

  世界许多国家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个人投保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的方法各异。如美国采用限额扣除,2000年雇主养老金计划中雇员个人缴费的最高扣除额为1.5万美元;英国采用的是比例扣除,对个人购买年金保险产品的保费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最高额为收入的17.5%-40%。

  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给付的保险金征税,欧盟国家中除了卢森堡之外,都对保险金征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都在此环节征税。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与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我国商业养老险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具体项目明确规定。如对于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4%,这里的职工工资总额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扣除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国政府需要对涉及商业养老险税收制度的一些具体项目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形成较为完备清晰的税收制度。

  二是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税负偏重,需要通过增加税收优惠来刺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等税收,相对于国外已经偏重,而且还缺乏对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险的税收优惠,对于个人或者企业购买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环节的税收优惠都比较少,难以刺激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因而我国政府需要增加对于保险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的税收优惠,降低税负来刺激商业养老险的发展。

  三是我国商业养老险相关税收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险的税收制度还比较单一,许多方面的具体规定还比较缺乏,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推动商业养老险的发展。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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