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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因多项违规行为被罚款58万元

来源:中国网
2011年11月02日07:2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存在向劳动合同制业务员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绩效工资;个人代理人向公司报销营业费用;不实列支费用;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业务等违规行为,被罚款20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勤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存在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虚开中介服务费;不实列支费用,被罚款等违规行为,被罚款22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梁凯源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存在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套取资金支付工资报酬;不实列支费用等违规行为,被罚款18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勇军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附通知全文:

  粤保监罚[2011]227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8号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23层

  负责人:郭伟超

  一、经查,2010年1-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套取资金支付工资报酬。不实列支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谈话记录、相关清单、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勇军于违法行为期任你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李勇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粤保监罚[2011]229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心东源路

  负责人:潘振雄

  一、经查,2010年1至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虚开中介服务费。不实列支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相关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梁凯源于违法行为期任你分公司副总经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粤保监罚[2011]231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50号

  负责人:罗冰

  一、经查,2010年1至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向劳动合同制业务员支付代理手续费。

  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绩效工资。

  个人代理人向公司报销营业费用。

  不实列支费用。

  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至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分公司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和《关于分公司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徐勤在上述违规行为期间任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徐勤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单位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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