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齐琳)针对当前燃油附加费随航油调整存在滞后性以及调整频率过高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昨日发出通知,明确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新增的航空燃油附加费调价启动条件避免了因调价次数过于频繁给乘客带来的不便,但却一如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延时”调整,可能存在“涨价容易降价难”,在国际油价走低期间,乘客权利可能无法及时保障。
根据通知,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相应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也每月调整一次。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 此次调整增设了燃油附加调整的启动条件,明确航空公司具体上调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指出,在当前国际油价震荡不稳的情况下,调整价格联动机制也可以减缓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在国际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延时调整使航空公司无法将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增加的部分及时传导给乘客,这将使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进一步升高。而如果在调整区间内,国际油价震荡走低,则有利于航空公司利润的增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