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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力促小微企业贷款 千亿专项金融债待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10月26日06:25

  “我们已经批了好几家,近期就将有银行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10月25日表示。

  在今年6月出台“银十条”后,银监会10月25日出台了实施细则《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今年要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商业银行关注的几大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解答。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这意味着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即将开启。据记者了解,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已向银监会申请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规模分别为500亿、300亿、300亿。

  “预计第一批小企业债规模可能会达到1000多亿元左右。”一位资深银行业分析师认为。

  不过,银行关心的能否对小微企业贷款单独匹配信贷额度的问题,尚未有明确说法。

  小企业债可享存贷比扣除

  小微企业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此前发布的“银十条”已表示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但针对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政策、制度、流程等细节还没确定。《补充通知》则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两个“不低于”。

  事实上,小微企业金融债对银行而言,最大的优惠就在于,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四五年前银行发行金融债,在计算贷存比时,用金融债募集的资金发放的贷款部分可以从贷款项中剔除,但后来这一优惠被取消。现在银行的金融债都不能再剔除。”一位股份行计划财务部人士表示。

  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这一存贷比优惠,无疑对存贷比紧张的银行充满吸引力。因此,在《补充通知》出台前,就有不少银行向监管部门递交发行申请。

  据记者了解,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已向银监会申请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规模分别为500亿、300亿、300亿。今年半年报显示,这几家银行存贷比分别为73%、71%和73%,逼近监管红线。

  另有未经证实的消息称,中行也申请了300亿小微企业金融债,中行年中本外币合计存贷比为69%。

  同时,银监会对小微企业金融债用途做出严格限定,以防银行“暗渡陈仓”。《补充通知》规定,申请发行小企业专项债券的银行应书面承诺,将发行金融债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那么债券偿还是否和专项贷款挂钩?肖远企表示,债券由银行偿还,享有发行银行法人的信用。

  允许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对于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客户数等达标的银行,允许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补充通知》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市场准入优惠政策。

  《补充通知》鼓励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支持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对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可允许其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主要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此前银行一次只能筹建一家同城支行,速度比较慢。如果能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将大大提升开设网点速度。”上述资深银行分析师认为。

  目前,城商行跨区分行停止审批,在已有分行的地方向下扩张机构,建支行对于城商行而言很有吸引力。

  《补充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而各级监管机构则被要求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我们银行的不良率低于1%,但对小微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到了2%。”一家国有大行人士称。

  媒体曾报道,部分银行通过收取费用,变相大幅提高贷款利率。对此,《补充通知》要求,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不过,这项规定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有待检验。比如,由于存款紧张,部分银行在贷款的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存款汇报,甚至要求企业将贷款全部存在银行,银行开出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再由企业拿到其它银行贴现。“贷款额度紧张的时候,这些行为很难禁止。”北京一位股份制行支行行长认为。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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