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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从偿付能力监管看去杠杆化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10月21日16:07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去杠杆化浪潮在保险业体现在偿付能力监管。影响保险公司杠杆率的因素有:偿付能力水平、权益类投资比重、保险公司规模、股票波动和宏观经济环境。我国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来控制保险公司的杠杆风险。因此要看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方向来判断保险的去杠杆化。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未来,以其可变现资产履行偿债责任的能力。我国目前通过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的“保费”和“赔款”,以及长期人身险的“准备金”和“风险保额”这四个指标即可计算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

  通过对我国偿付能力二十年监管历程的回顾可以发现:一、偿付能力监管将变得更加核心。二、未来监管或将借鉴Solvency II。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几乎复制了欧洲监管体系,目前欧盟正在处在向II代的转型之中,我国对于Solvency II的借鉴进程较慢。三、最早的革新时间也要在三年后。欧盟委员会亦将Solvency II开始实施日期的延迟到2012年底。由于新准则对于风险控制技术的高要求我们尚难满足,在欧洲新偿付能力标准启用后,预计我们将视其应用效果再推出自己的改革方案。

  Solvency II就是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储备金与他们承担的保险和投资风险紧密匹配,是保险业的Basel II。欧盟推行Solvency II的原因,也是我国现有监管的不完备之处:没有按照市场一致价值的方法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未覆盖风险中最主要的是投资风险:旧的监管标准没有完全监测到金融危机之前的激进投资带来的风险。

  新规对于最低资本的要求高于现有法规。最低资本升高,实际资本的变化不能完全确定,但财务杠杆有下行压力。投资风险高、风险分散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受冲击尤其大。

  在金融危机之后,世界主要保险公司纷纷降低了杠杆率,而中国公司的杠杆率水平一直在稳定或上升趋势中,其中监管方式的差异贡献了主要原因。目前上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尚满足监管要求,故短期内财务杠杆率也没有依据有大调整,预计四年后借鉴欧盟经验或者选择现有体系和Solvency II之间的折中方案的话,则会面临杠杆下降的压力。

  风险提示:保费恢复低于预期,股市波动风险。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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