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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企业“地震”凸显民间融资困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10月19日14:11
  近期,温州老板跑路、温州企业倒闭的负面新闻不断,区域金融秩序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十一”之后,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财税政策“国九条”、银行积极表态、跑路老板陆续回归,温州的经济秩序逐渐平复。此轮危机,使人们对于民间融资问题的印象进一步深化,也使人们深刻感受到其对区域经济形势的影响巨大。温州的民间融资危机,一方面与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密切关联,另一方面也与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制化管理有关。

  在当前的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情况下,人们往往谈之色变,其实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合法的经济行为,但超越法律和经济规律的限度就会产生出巨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承认并保护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借贷合同,同时合同法也未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进行限定。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理,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进行借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明确应该理解为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具体补充,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予以承认并给予保护。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我国还是缺乏一套针对民间借贷的系统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民间融资秩序,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需要在以下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

  第一,进一步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重点在于消除对民间融资的歧视,使其成为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首先,对于体现互助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必干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合法的借贷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其次,对于企业内部集资,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严格区分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合法的企业内部集资其目的应当是为企业的自身经营,集资的方法应符合核准的标准,且集资人有能力履行承诺。再次,对于民间中介借贷,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后果严重,因此必须设置合适的准入条件,并通过法律制度引导其向规范化和公司化方向改革。这里所说的合适的准入条件,应从最低注册资本、职员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设定。最后,对于融资租赁和私募基金公司也应当设定明确的核准条件,以使其规范发展,减少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

  第二,构建民间融资的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主体退出市场。因此,在确立民间融资主体合法地位的同时,必须要制定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防止因其倒闭对金融市场造成动荡。对于民间融资要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适用相应的破产机制,如对于民间中介借贷、融资租赁和私募基金的破产应当适用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似的法律规定,而对于自然人的破产要适用与美国破产法中相类似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也有助于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完善民间融资的信用制度和监管方式。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乏以及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完善。为规范民营企业融资的信息披露,降低融资风险,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管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作用,建立一个集中的信用征集机构,表彰守信企业,曝光失信企业,实现资源共用、利益共享;二是大力支持商业化资信机构发展,资信机构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无形信用监督体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用资料查询、交流和共享。此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点应是重新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尽快组建以省辖区为单位的专业信用担保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以省担保基金为会员的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促进和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自律和协调。

  (余钊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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