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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源税税率最终敲定 确定为5%-10%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丁开艳
2011年10月11日15:19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最终敲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石油和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由从量计征模式改为从价计征模式,从价计征税率为5%-10%。新的征收方式将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和天然气的纳税额度将提高,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反,改革后,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介绍。

  虽然利于调节财政收入分配格局,但有分析人士担心。资源税改革将增加企业的生产负担,而这部分负担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后,必然会想办法转移该部分成本,一段时间后,该部分企业成本将传导到下游,提高终端产品价格,让消费者成为最终买单者。”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表示。

  不过,张斌则认为,由于我国油气价格并未完全采用市场定价机制,以居民用天然气为例,该产品依然采用政府定价机制,由此,资源税调整能否影响到最终的产品价格的定位,还需要看政府最终如何衡量。

  自去年6月1日起我国就已经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当时新疆地区的资源税税率统一设定为5%。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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