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9月29日消息,上海保监局查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11年3-5月间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下属市中支公司2010年团体保险业务通过上海中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保联”)虚挂保费5,227,113元,相应支付中介手续费167,6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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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联在收取全部手续费的10%开票费用后,其负责人以报销方式提取现金,将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市中支公司业务员指定人员的账户。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中保联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3、中保联虚开发票的清单;
4、投保单位上海机床厂对代办人员的证明;
5、与市中支公司业务员金玮玲、吴步青、支公司负责人徐静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1]7号) 受处罚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858号
主要负责人:肖星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1年3-5月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下属市中支公司2010年团体保险业务通过上海中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保联”)虚挂保费5,227,113元,相应支付中介手续费167,689.1元。中保联在收取全部手续费的10%开票费用后,其负责人以报销方式提取现金,将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市中支公司业务员指定人员的账户。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中保联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3、中保联虚开发票的清单;
4、投保单位上海机床厂对代办人员的证明;
5、与市中支公司业务员金玮玲、吴步青、支公司负责人徐静的现场调查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我局已于2011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复核,你公司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新华财经)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