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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须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10月10日02:43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并做适当修改,中国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在《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为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办法》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据了解,《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8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37条,银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后,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已采纳的意见包括:增加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挂钩性结构化产品中收益部分挂钩资产的名称规定,将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规定中的“金融资产”修改为“金融净资产”,增加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等规定。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办法》的监管范围至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明确理财资金到账的具体时点,增加风险揭示书的内容,降低私人银行客户标准并提高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将报告制改为审批制,明确客户与商业银行就理财产品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增加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增加可通过传真和电话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开展持续评估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既要考虑立法的专业性与可行性,不宜对有些操作层面的内容作过多过细的规定;又要考虑适应金融市场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因此,对于部分的意见没有采纳。

  作者:贾壮
(责任编辑: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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