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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部分举证责任转向当事人

来源:新京报 作者:吴敏
2011年09月30日11:04

  本报讯 (记者吴敏)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午表示,目前正在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最高法亦正在做有关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此前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其中对举证问题和内幕交易认定层级做出了规定。

  在最难处理的内幕交易案件审理中,此次纪要对内幕交易认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得到明确。

  此前证监系统的人大代表曾多次在两会上提出,内幕交易案件举证责任应倒置。此次最高法纪要对此呼吁做出了一个回应。

  《纪要》第五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采取了使用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推定以及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的证据规则。按照《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这也意味着,证监系统此前呼吁的内幕交易举证倒置,至少部分得到了法院认同。即证监会在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当事人在一些情况下也要自证清白。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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