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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必须与人人贷划清界限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郭文珺
2011年09月22日09:22
人人贷孕育诸多风险
人人贷孕育诸多风险


  CFP

  晨报记者 郭文珺

  日前,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人人贷(P2P)业务发出了七大警示,并强调各家商业银行与人人贷公司划清界限,以免银行贷款为人人贷公 司提供资金支持。

  上海银监会表示,从今年年初开始就要求辖内银行严格执行贷款新规,务必使今年新发放贷款按新规走款比重真正达到80%,力争在6月末就达到或接近80%的监管目标。而贷款新规的执行,将有效监管贷款资金流向,加强防控风险。

  银行从业人员成违规高危人群

  对高收益的诱惑,不少人希望借自己个人信誉良好等优势,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再通过人人贷公司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对此,银监会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各银行加大贷款去向监管

  在银监会发布了 《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后,工行、中信、浙商等多家银行对贷款去向推出了多道防护措施,严防贷款流入民间借贷领域。工行上海分行要求在贷后管理工作中还要及时进行贷款资金用途跟踪,密切关注大额贷款的资金流向,收集真实的贷款用途凭证,监测个人贷款发放后30日内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流向。通过流程、岗位、系统等各方面、多步骤的严密监督。

  中信银行则要求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支付后尽快集齐与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相一致的用途证明材料,一般不超过贷款发放后2个月。如出现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等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且无充分理由、贷款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相符、贷款资金使用不合规等情况的,支行必须作为风险预警信号立即报告?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糯芾聿炕蛐∑笠到鹑谥行模⒉扇∪∠灾髦Ц蹲矢瘛⑼V购笮谛攀褂谩⑻崆笆栈卮畹却胧?br />
  按照银监会统一的贷款新规要求,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由于贷款放款进入了指定支付账户,若贷款人要再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挪作他用,必将增加借款成本。银监会认为这些新规的实行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责任编辑: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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