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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里11万说没就没了 法院判决储户无过错胜诉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2011年09月22日08:15
  一觉醒来,市民李先生的银行卡里少了11万多元。李先生认为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偷偷安装了监控设备,窃取了他的卡号和密码,“克隆”了银行卡。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他把开卡的某行红桥支行和涉嫌被安装过非法监控设备的南开支行告上法庭,索赔上述损失和利息。

  昨天下午,本市红桥区法院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一审宣判:被告某行红桥支行如数赔偿李先生上述损失,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夜之间不见了十几万元

  6月15日晚7点多,本市某中学教师李先生为了买房交订金,在某行新安分理处ATM自动取款机取款两万元,卡内余款为630869.38元。

  转天上午9时许,他在芥园道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只有511941.3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打印详单发现,6月15日夜至16日凌晨,李先生这个卡号的账户里先后转走两笔款并分7次提现,合计118928元,其中含手续费28元,涉及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李先生当即报警。目前,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网。

  李先生认为,被告银行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对他的损失难辞其咎,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银行应赔偿其损失。

  两家银行不认可原告说法

  南开支行认为自己一方与李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成为被告。红桥支行认为,自己已严格执行了合同相关义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李先生索赔无据。另外,银行一方不同意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非法设备、窃取密码、克隆银行卡等一系列说法。此方认为,在警方尚未侦破此案前,任何人都无权推测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未保管好密码造成的损失由储户个人承担。

  法院当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义务防范他人在ATM机上安装非法设备?被告是否有义务防范他人利用伪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如果不能识别伪卡,是否违反储蓄合同?原告卡内款项减少是否与伪卡有关?被告补充一个焦点为:是否存在盗取原告银行卡信息及是否有使用伪卡交易等有关事实。法院照准。

  一段录像

  事实不言自明?

  在原被告出具的系列证据之外,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了系列证据,也在昨天的法庭上出示。其中,一段监控录像惹人关注。为了节约时间,法院事先对录像进行了剪辑,仅留下十几分钟。该录像记录了案发ATM机6月15日晚7时30分至8时10分许的全部情况。录像开始部分,一个人好像在自动取款机上贴了什么。此后,相继有数位储户在此取款存款。录像结束前,又有一个人在这里取下了什么,他没有数钱,而是撩开衣服,将取下的东西放进衣服内侧。

  原告律师称,看过录像不言自明,犯罪嫌疑人先将非法监控设备安装在案发取款机上,40分钟后取下。利用这个设备,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三个人的卡号和密码,并克隆了三张伪卡。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三个人。被告方对此不认可。

  法院判决

  原告无过错胜诉

  因原告拒不接受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合议。李先生接受采访称,被告的态度令他不能接受和解。休庭合议15分钟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如上宣判。

  红桥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案发当天,确有犯罪嫌疑人安装了非法监控设备,造成原告卡号和密码被窃。原告账户内资金被转账发生在深夜,且这两笔款被迅速取现,违反规律。被告银行主张原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合议庭不予认定。

  法院称:“伪造的银行卡只能算犯罪工具。金融机构不能识别伪卡,与原告无关,不能把损失转嫁给原告,只能向犯罪人员主张权益。”南开支行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先生与红桥支行是银行卡合同关系,判令红桥支行赔偿李先生11万余元,利息以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为准。

  作者:高立红 (来源: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廖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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