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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痛苦”如何缓解?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蕾 冯尧
2011年09月21日07:34
  近日,福布斯2009年发布的“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再次被热炒,并引发一场激辩,争论焦点由中国税负究竟高不高,延展到了是否让人“痛苦”、为何“痛苦”的阶段。

  一项来自财政部的数据为这场辩论提供了注脚:前8个月全国财政收入74286.29亿元,同比增长30.9%。由此测算,今年财政收入将突破10万亿。

  经历一番马拉松式减税的个税尚在新旧报税系统中切换,“月饼税”、“加名税”横空出世。网友感叹:“加税如山倒,减税如抽丝”。在此背景下,财政收入增速30%、10万亿无疑触动了不少人的神经。有学者认为,税负水平高低不是问题的重点,重点是纳税人是否感受到了财政收入增长带来的利益?

  企业案例

  “税负指数算不出重复征税”

  黄女士(广州某物流中心总监):

  在我们物流中心,4个价值740元的灯具,从广州运往山东莱芜,运费402元。这单活公司能赚12元,却要缴纳39元的税。缴纳的税主要是四种:营业税12元;城建税8.4元;教育附加税3.6元;企业所得税按税前利润率10%计算,是10元。

  可以看到,应征的税金应该是34元,但实际上企业却缴纳了39元。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中间有重复征税。货物从广州到莱芜行程2200公里,公司已经为402元运费缴了税。但是货物进入山东后,由山东的物流分公司负责运送到目的地,分公司是独立法人,还需要为那单货物的运输所得向各自所在地的政府缴税。

  通常物流企业在全国各地建立很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很多时候,接到一单货物,要通过几个子公司周转完成,但每多一次周转,就多一次重复征税。例如我们公司在全国有200多个网点,每天都有成千上百条线路在运行。公司每年因为重复纳税的款额近百万元。那些多出来的成本,至少要抬高10%的运费,最终会由消费者埋单。

  而这样的“隐形税”,在任何的“税负指数”计算公式里都难以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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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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