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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银行卡取款四万元 涉嫌信用卡诈骗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9月06日15:31
  30岁的私营企业主邱某本有大好前程,又即将步入结婚礼堂,却因为贪念,使用在银行ATM机上捡拾来的银行卡取款近4万元,把自己送入高墙。尽管女友积极帮他全额退赔,这个上海版“许霆”仍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浦东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

  今年3月4 日下午,市民陶女士在建行三林支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忘记拔出自己的银行卡便匆匆离去。邱某去这台ATM机上取款时看到一张无主卡片,随手插进自己口袋。当晚,他难抑贪念,来到附近的ATM机,试着输入123456作为密码。出乎意料的是,他竟然一次就猜中了这张卡的密码,顺利取出1.75万元。之后两天,他先后又取出2万多元,直到卡内只剩几十元余额,无法在ATM机上取款,才失望地将卡随手扔掉。他把这些钱用于公司经营和支付办公室租金,截至4月初被抓获时,花得只剩下几千元。

  3月6日,陶女士才发现银行卡丢失,赶往银行挂失,却被告知里面的储蓄几乎分文不剩。她报警后,警方通过调阅银行监控录像,发现邱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他抓获。

  检察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邱某取现金额近4万元属于“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数额较大”性质,鉴于邱某女友帮他归还全部赃款,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幅度内量刑。

  作者:孙云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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