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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房产变更为共有免征契税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王涛
2011年09月03日11: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根据《通知》,该政策自八月三十一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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