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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1年09月02日09:00
  编辑同志:日前,我从媒体上看到,保监会将进一步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那么,在偿付能力、资质标准、分保比例等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如何防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

  上海某保险公司秦先生[调查]

  据记者了解,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方面,保监会表示,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在资质要求方面,保监会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在防范风险方面,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具体来说,应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就分保业务比例,保监会明确表示,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此外,建立一套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至关重要。保监会规定,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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