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8月21日
受访人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张清武律师
主持人 @城市快报
房本上有我的名字,房子就算我的吗?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怎么个算法?……似乎没有哪部法律像这部一样引起这么多的街头巷议。前不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明确了此前很多模糊不清的婚姻关系中的房产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昨天,城市快报“热点微访谈”邀请本市两大律师论道婚姻法“新补丁”,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几类问题进行详解。两位律师也指出,新法对于涉及婚姻关系的房产问题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总的来说是一种进步,但同时存在自相矛盾或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所以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本组稿件 记者 王丽 高立红 黄萱 漫画 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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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的名字到底值多少钱
@到底婚不婚:我2008年结婚,当时婚房房款是公公婆婆出的,但因为一些原因,房本上写的是我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一旦离婚的话,房子算谁的?
刘洋律师:新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这一问题做专门规定。根据婚姻法律的相关原则,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在没有明示赠与哪一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则作为对一方的赠与;婚姻登记之后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物权法》对于房产采取登记主义,如果可以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认定为一种明示的赠与行为,则该房产将归属登记产权人。本案例的情况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在婚前,可以主张个人财产;如果发生在婚后,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更大。
@莲藕肘他爹:房子是婚前买的,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如果离婚,她是否会分到半套房子?家中还有一套还迁房即将交房,分房时还没结婚,离婚时她可否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刘洋律师:(1)根据《物权法》对房产采取的登记主义,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意味着通过一个权利变更的行为,使女方成为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这种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将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前已经分配完毕并取得产权的还迁房,权属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交房行为对产权性质不产生影响。
@你就是我的小蜜糖:我和老公一直自己做生意,婚房首付是我们两个人自己凑的。他当时出的多一些,所以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婚后还贷款的事也一直是老公在办,我没怎么管过。请问,这样的话,按照新法,这房子到底有没有我的份呢?
刘洋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婚房的购买时间。如果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即使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婚前购买,则将被认定为归属登记产权人,另一方只能主张购房时添附部分的债权返还及相应的增值补偿,这一点新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婚前和婚后的标准是婚姻登记日,并非婚姻典礼日。
@青青河边草520空间:电视上有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广告,一对热恋中的男女开车兜风,女孩撒娇地提结婚的条件,最后一个是“房产证中写我的名字。”时间不长,就变成现实了。我听说身边不少女孩都想要挟男方把房产证改名字。我很关心,改过之后,是不是房子就是女方的了?
张清武律师:这里面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如果房屋是男方自己出钱,估计可以满足女方要求,如果牵扯男方父母或祖父母,就不好说了,毕竟得征求出资人的意见吧!弄得不好,还会被男方家长理解为结婚目的不纯,起反作用了。
2 婚后还贷跟我有多大关系
@萝卜头上天入地:我和男友正准备结婚,房子是男方家出的首付,房产证上面是他爸爸和他两个人的名字。如果婚后我俩还贷款,以后是否需要证据才能证明是我们还的?房产证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们俩还的房贷算是共同财产吗,增值部分呢?
刘洋律师: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如果没有财产协议,依据《物权法》的登记主义原则,该房屋的产权将被认定归属于登记产权人所有。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非登记方可就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要求补偿。主张用共同财产还贷需要进行相应的举证。
@享受慢乐: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是时下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现在情况不同了,新法的出台好像造成一种局面:“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老公变房东”了,一旦离婚,女人青春没了,房子也没了。那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张清武律师:仔细研究解释,还贷比例是随着房屋增值而增值的,得到的补偿未必吃亏。至于青春,女人的没了,难道男人就能驻颜?至于权利,“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都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担心是多余的。
@薇薇就是vivan:我和爱人结婚前订了一份协议,称由公婆出资购买的婚房属于我俩共同所有。如果因一方的严重过失(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破裂,则在离婚过程中这一方要主动放弃对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请问如果因为丈夫的过失导致离婚,现在还能否按照协议执行?
刘洋律师: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被尊重和认可。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由于《物权法》对房产采取登记主义原则,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仅依据婚前财产协议这一债权凭证主张进行房产过户,是否可以达成物权强制变更的效果存在疑问,多数情况下只能得到相应房产份额的补偿。这也是一直以来《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的主要矛盾点,对于这一问题,新法并未能予以解决。
3 婚姻中无形的付出怎么算
@崔巧巧93:我朋友的姐姐为了家庭孩子,放弃了升迁的机会,离开了很好的单位,当起了全职太太。这些年,她把所有的心血都放在家里了。现在,孩子上大学了,丈夫事业发展了,她也老了。丈夫和她提出离婚,而她似乎没有自己名下的财产。房子也是男方婚前的。她是不是就要被扫地出门了?
张清武律师:有得必有失,把孩子培养成大学生,丈夫会感激并报答她,帮丈夫发展事业,丈夫未必那么绝情,当然有第三者插足就不好说了。假如这位女士确实没房住,没经济收入,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现在她的任务是注意身体健康,身外之物没健康重要。
@那谁谁—嘛钱不钱的:这是个什么法律啊?男权思想被隆重推出。说什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就是有利于男人吗?所谓的“一方父母”还不都是男方父母,女方出钱买房的有几个啊?
张清武律师:这比较片面,在中国,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情况多见。但是,在高房价时代,很多父母倾尽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有的甚至搭上祖父母的积蓄。
如果离婚后女方分一半(解释颁布前的规定),对男方父母不公平,老人的权益和女方同样应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