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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管局:婚后购房署一方名仍需双方约定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1年08月18日17:19

  本报记者 赵红燕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出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买的房,属婚前财产。

  最新司法解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是否肯定没份?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目前杭州可不可行?记者为此做了一番探访。

  婚前购的房,婚后另一方未必没份

  楼市中,未婚夫妇共同署名的很多

  婚前一方买的房,是不是一定和另一方无关了呢?当然不是,除非买房一方已经单独把所有的房款支付完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样看来,哪怕是婚前买的房,只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了,另一方仍是可享有相应权利的。

  而事实上,在楼市中,尽管未婚,但共同署名的现象是非常多见的。丽晶湾前不久开盘的房源近日正在陆续签约,据营销部毛经理说,婚前买房的人群中,的确比较关注如何署名的问题。如果明确是男女朋友买来准备做婚房的,一般都署了两个人的名字;有的是父母带着已成年的子女来的,署了三个人的名字;也有的考虑到贷款资格问题,只署了子女一个人的名字。

  有业内人士指出,之前传统的婚姻架构中,以男方买房居多,而女方负责装修买车,婚后也以男方来还按揭,女方负责家常日用为主。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或许会改变这些传统婚姻模式,可能会促使女方婚前购房以及婚后积极支付按揭。

  婚后父母为一方购房,属个人财产

  楼市中,要进行这样的个人产权办理需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现在就算是婚后购房合同上署了一个人的名字,在办理房产证时,房管部门还是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把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或两个人的名下”。杭州市房管部门产权中心相关人士说。

  记者通过产权中心了解到,目前也有市民咨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要求署个人名字怎样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婚后如果单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是否就意味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需要知会对方呢?产权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不知会对方,房管部门无法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对房产归属进行过约定。因此,目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房产证的,无论购房合同上署谁的名,办理产权证时都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登记。如约定为个人的,产权就登记在个人名下,那房产就为个人财产,今后出售也不需要对方同意。

  司法解释出台后,产权中心已在积极组织学习、讨论,如果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方面有相关变化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一条规定,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全职太太”这一特殊职业的讨论。如果按这个解释,“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一旦离婚,岂不是状况糟糕?对此,有律师提出,对于“全职太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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