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申请开通电子银行口令卡,但是,因该口令卡被银行设置为“默认未开通”状态,储户连小姐账户中的49100元还是被人偷偷转走了。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为此,近日连小姐与银行对簿公堂。
口令卡没开封4.9万元没了 连小姐说,2009年12月,她和一熊姓男子因开展贸易往来的需要,在海沧区一家银行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并将熊某的银行账号作为约定转出账号。当时,双方还约定电子银行业务的身份确认工具为“口令卡”。
经法庭调查,连小姐在给银行的申请表的相应方框处画“√”,选择要求使用电子银行口令卡。银行即时向连小姐发放了口令卡,但是,银行将连小姐的口令卡设置为“默认未开通验证”状态。
2009年12月29日,连小姐将491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账户,随后她与熊先生电话联系告知开通电话银行业务及存入款项等。熊先生表示,要确认连小姐账号里的款项金额确实存在,提出由连小姐免提电话通过银行语音电话系统查询连小姐账户。同时,熊先生还要求拨通电话由他全程收听。连小姐按照上述方式通过银行语音电话系统两次查询了连小姐账户余额,其间共输入连小姐账户账号及密码两次。
次日,熊先生要连小姐“多存些,以确认支付能力”。此时,连小姐感觉有受骗上当的可能,就立即前往银行要求将钱取回,但因交通不便,到银行时已经是下午五点半左右,经查询,49100元已经被人转走。
稍后,连小姐即前往公安机关报警。12月30日,连小姐打出交易明细表,确认转入对象为熊先生。后来,银行告知连小姐,12月30日,有人从熊先生的账户内取出所有的现金。可是,直到这个时候,连小姐连口令卡都未开封。
存款被转走损失谁承担 连小姐认为,银行应妥善管理连小姐账户,现因银行未按照约定管理连小姐账户,导致连小姐权益受损,至今无法弥补,银行理应承担责任,赔偿她49100元。
面对起诉,银行答辩说,其对连小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另外,银行还说,本案争议事项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经正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本案起诉。
据银行解释,根据原告、银行双方签订的《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约定,客户连小姐对于本人注册卡号、电子口令卡、U盾及相关密码等,均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应自行承担保管不善的后果。
所以,银行认为,本案讼争转账交易是通过连小姐账户、密码等相关信息完成的交易,属于正常交易,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连小姐讼争的钱款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反,本案形成损失的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连小姐自身对账户、密码保管不善,将此重要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熊先生所致,连小姐对此应自行承担后果。
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储户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保障储户存款安全,连小姐亦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
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银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造成连小姐损失。根据连小姐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来看,连小姐明确选择了开通使用电子银行口令卡作为电话银行身份确认工具,此要求应当作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银行负有为连小姐开通使用电子银行口令卡身份确认工具的义务。但是,银行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将连小姐的口令卡设置为默认未开通验证状态,连小姐因此遭受损失。
所以,银行的违约行为造成连小姐损失,应对连小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连小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该银行厦门海沧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连小姐49100元。
律师说法 “密码失守”银行有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将连小姐的口令卡设置为默认未开通验证状态,这不符合双方在《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和《申请表》中的约定,该行为也与连小姐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已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密码和口令卡是保障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措施,保证密码和口令卡不被他人盗取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如果是储户自己未尽到正常的注意义务导致的密码和口令卡信息泄露,责任应由储户自己承担。但是,这不等于说银行对于储户的密码和口令卡的安全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如果储户已尽到了作为普通人应尽的正常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密码和口令卡失窃风险,应该由商业银行承担责任,这也是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风险之一。
因为在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不断发展,要求作为个体的储户承担所有的防范和保密的责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也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实力雄厚的银行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
关键词 电子银行口令卡 根据《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表述,“密码”分为客户自设密码和动态密码。其中,动态密码字符信息依矩阵形式印制在电子银行口令卡上,持卡人在使用电子银行相关功能时,按系统指定的若干坐标,将卡片上对应的字符串作为密码输入,系统校验密码字符的正确性。
已设置密码还被转走4.9万储户告赢银行获赔偿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陈天笑通讯员渔言)明明选择开通电子银行口令卡,作为电话银行身份确认的凭证,但银行却将其口令卡设置成未开通状态,导致储户账户里的钱被人转走。日前,海沧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银行赔偿储户4.9万元损失。
贸易伙伴是骗子 通过朋友介绍,小云与熊某通过电话聊了几次,相约合作搞贸易。两人约定好合作内容,熊某以做生意方便为由,让小云开通电子银行。小云便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她清楚地记得,她填表时明确选择了开通使用电子银行口令卡,作为电话银行身份确认的凭证。所谓的“口令卡”,即持卡人在使用电子银行时,系统会提示口令卡坐标,持卡人要按系统指定找到坐标,输入动态密码。对于这种在原密码上“加锁”的方式,小云感到很放心。
随后,熊某在电话中告诉小云,说要确认其资金实力,小云便往银行卡里存入了4.9万元。
熊某提出让小云用免提电话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查询卡内的钱,且熊某要全程收听。小云就这样稀里糊涂地查询了账户余额两次,其间共输入账号及密码两次。此后,小云觉得可能被骗了,准备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却发现钱已通过电话银行转入熊某账户。
原来,熊某掌握了小云的密码后,偷偷将小云的钱转走了。
储户告银行获胜 “口令卡一直都没用过,钱怎么被人通过电话银行转走了?”小云一直很困惑。她随后报案,熊某一直在逃。在此期间,小云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即使银行卡账号和密码都被窃取了,只要口令卡没有丢失,对方就无法通过电话银行将卡内的钱转走。然而,银行将小云的口令卡竟然设置为“默认未开通验证”状态,使得骗子在不需要口令卡的情况,可以转走小云的存款。因此,小云认为银行负有赔偿责任。
海沧法院认为,小云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银行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小云的损失,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小云损失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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