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是对银行上半年存贷比考核的关键时点,银行为吸收存款使出浑身解数,尤其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更是如火如荼。不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担忧,日前,银监会对个别银行发行高利率产品吸收存款,以绕过贷存比考核的不规范行为发出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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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并要求限期整改高收益理财产品“变相揽存”现象。与此同时,为防范市场风险,银监会专门发文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对理财产品市场进行整治。
记者近日了解到,随着6月末的到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攀高,不少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已达到或超过7%,而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由于“拉存款”心切,对于产品风险性和投资渠道甚至只字不提,销售行为亟待规范。
短期理财发行数量多更新快 日前,记者走访广州多家银行网点了解到,各家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多,更新速度快,有的短期理财产品仅销售1天便截止,而每一期推出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各有不同,尤其是月末、季末理财产品收益率会明显提高,而月初推出的新产品,尽管在产品设计上并无差异,但收益率却有明显回落。
某国有银行发行一款起点10万元的4天期理财产品,最高年化收益率达7%,起点5万元的7天期产品最高年化收益率达6.2%。据了解,有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甚至高达9%。
“银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间市场利率已经达到7%以上,较高收益率的产品多投资于同业拆借、票据等货币市场,因此,这类产品收益率也会水涨船高。”
招行一位理财经理向记者表示。
不过,尽管银行体系资金吃紧,但为满足存贷比指标,银行难免抬高收益率、压缩银行自身利润来吸引存款。
中行一位理财经理称,理财产品收益率不会一直维持高水平,只是每到月末、季末,理财产品收益率会更高,例如,开门红期间有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达到3%以上,过了3月份,收益率便下调至2%左右。而前后发行的两款产品在投资渠道、产品设计方面几乎一模一样。
记者从某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列表中发现,在同类产品中,6月30日销售截止的产品预期收益率,明显高于7月1日销售的产品预期收益率。
银监会点名批评“变相揽存” 针对今年以来银行猛发行理财产品,银监会日前在召集银行开会时进行了点名批评。据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在会上批评了个别中小银行通过发行高利率理财产品吸收存款,以此绕过贷存比考核的不规范行为,并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另外,有六项违规操作的理财产品被点名: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投向政府融资、绕过信托做信托受益权产品、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票据资产理财产品。
据一位第三方理财人士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期的资金主要放在存款账户,待销售期过后方进入投资账户,而在销售期募集的资金正好可以用来充当存款以满足存贷比指标,这也是银行在月末关键时点争先恐后发行短期理财产品的原因,而这种做法仅仅是权宜之计,不利于对银行存贷比指标的正常考核。
另外,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当前面临的风险较大,如今年随着央行多次加息,票据投资面临的风险很大,据了解,基本上各家银行目前均有票据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票据资产理财产品恐将受到拖累。
为拉存款销售常避重就轻 有统计显示,今年以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总量规模超过8万亿,银监会则表示,截至今年一季度,银行理财产品存量规模1.9万亿,占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近2%。随着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今年以来理财产品发行量猛增,规范理财产品发行再次被提上日程。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高收益的特点,引起市场关注,这其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产品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投资方向等信息披露不健全、银行收费明细不清晰等。
记者日前采访时了解到,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往往避重就轻,夸大收益、信息披露不健全等问题严重。某国有银行一款7天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为1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4.3%,当记者问及产品投资渠道及风险性时,该行理财经理表示,这款产品并非信托产品,“其实它的作用就像一个蓄水池,就是为了将客户的钱存在银行。这款产品已经做了好几年,没有出过什么问题。”该理财经理同时表示,他们拒绝向客户解释产品投资去向。记者在另外一家国有银行也发现,该行仅有理财产品的宣传列表,并无详细的产品说明。针对一款非固定收益产品,该行理财经理却以“因为过往理财产品基本都可实现预期收益”为由,宣传该产品无风险,可保证收益等言辞。
监管新规 禁止夸大理财产品收益 针对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乱象,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同时,从三个方面对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等;二是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银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监管要求银行对投资信息不仅在销售环节应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浮动较大,可能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的,银行也应该持续披露实际投资资产的种类,以及具体的投资比例。如果客户不接受这种大比例的浮动,应该提前赎回。
作者:乔倩倩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