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是保险代理人在明知投保人病情的情况下欺骗其追加投保
●保险公司称客户未如实告知病情
●目前案件已进入一审阶段
本来买份保险想为丈夫铺一下后路,没想到丈夫不在人世已快一年了,保险金却一分钱也没拿到。
在东莞谢岗镇开小店的汕尾人谢浓妹在多次找保险代理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张晓军告上了法庭。目前,案件一审已经结束,但法庭未当庭宣判。
文/记者董哲
家属:投保人住院时保险业务员仍让其加保
据谢浓妹介绍,其丈夫朱贵生于2007年6月26日经朋友谢先生介绍在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东莞营销服务部的保险代理人刘晓军那里买了两份保险。
他们当晚就签了两份投保书,一份是她儿子的,另一份就是朱贵生的。“我丈夫投保的险种是《信诚人寿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重大疾病10万元,年缴保费4000多元。于2007年6月29日两份保险生效。”
2007年7月17日,朱贵生身体不适在东华医院住院。在去医院的途中,朱贵生让其妻子给刘晓军打电话。“他当时叫我们先找家医院住下来,一切都听他安排。”谢浓妹告诉记者,就在住院期间(2007年7月17日入院,2007年8月15日出院),刘到医院来看望过她丈夫几次,其中一次是跟介绍人谢先生一起来的。
在探望的过程中,他们有谈起加保的事情。“当时他问我账上有多少钱,我说还有3万元左右吧,他竟然把我仅剩的3万元全部做到了保险里去了。我们对保险完全不了解,因为相信刘晓军,他说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
谢浓妹说,事后她才知道像她丈夫在被检查出身患重疾且已经住院的情况,再加保是没有效的,“但我总是对人对事都将心比心,以为他看到我这种情况,是真的同情和帮助我们,不会害我们。谁知他这样就是在骗我们不懂保险。”
人死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刘晓军一直强调,万一哪天人不在了,身故金就一定能拿到。”谢浓妹说,当年8月初,刘晓军又给其丈夫加了一份保险,给她儿子加了两份,给她女儿做了一份。其丈夫加保的险种还是《信诚人寿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保额30万元,年交保费12000多元。
“当时投保书还是我丈夫在病床上签的。我清楚地记得,我丈夫当时刚做完手术,人很虚弱,签名都很吃力。因为相信刘晓军,当时买了什么保险我们都不了解。除了投保书上的‘朱贵生’三字是我丈夫签的之外,其他都是刘晓军填写的。”
谢浓妹告诉记者,业务员告诉他们如果公司客服打电话过来问知道不知道保险条款和规定,他们只需回答知道;问有没有疾病时,就回答没有就行了。“还一再强调万一人走了一定能拿到身故金。”
2010年8月16日,朱贵生因肾功能衰竭在老家去世。谢浓妹说,“我在2010年8月25日到保险公司去办理赔之前,刘晓军叫我先跟他碰了面。然后告诉我理赔科的人问话的时候怎么说。他怕我不会说还打电话强调了几次,一定要照他告诉我的话去说。”
谢浓妹回忆说,当时刘叮嘱她的内容主要是“她丈夫之前一直健康”、“不知道丈夫之前买了几份保险”。“我当时还问他:这样并不是事实能不能这样说?他说:你就按我说的去做就行了!”
但是在2010年10月26日,谢浓妹却收到了信诚人寿的拒赔通知书,并终止了其丈夫的保险合同,所交保费也不予退还。记者在通知书上看到,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朱在投保前已患有疾病在治疗,但未如实告知。
网友:一边倒“声讨”保险业务员
众多网友在了解到谢浓妹的遭遇后纷纷发表评论。
记者发现除了埋怨谢浓妹及其家人当初太过相信保险代理业务员,可能存在抱侥幸心理配合“骗保”的行为外,网友们一边倒地“声讨”业务员太“无良”了。
“代理人的问题,简直太离谱了!!!”“应该由该代理人偿还全部保费及利息!!!” “明显是保险代理人为了拉保单而进行的违规操作,希望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个代理人严重违反《保险法》了,你可以去告他,根据《保险法》规定,所有保险诉讼都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正确处理这件事情。”
网友们在气愤之余,也感叹并提醒说,买保险选择代理人远比选择产品重要。
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记者昨日联系保险代理刘晓军了解相关情况后,其女助理称不在上班时间不好回答。
后来,记者再次拨通刘晓军另一手机号码时,一男士接听后表示“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区先生表示,他们知晓此事,从感情上来讲,确实对朱先生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是从法律规定来说,尚不好做出评价,“目前此事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一审已经审了,看判决结果吧。”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他们就按照规定赔付多少。
律师:如未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赔条款应赔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元龙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确实可以拒赔;但如果保险公司当初没有明确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赔条款,就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赔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对于《保险法》第十六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本案来看,保险业务员如果未对免赔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且在投保人患病后,在病床上还要求他加保签了字,明显为达到其保单业绩而存在欺诈成分。保险业务员行为即属于保险公司的一方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过错,应对投保人承担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