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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新规:券商等金融机构可代销保险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徐涛
2011年04月11日09:29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而目前在金融机构中,只有银行才能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同时,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报信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规定明确,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等。另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委托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管理,预防和纠正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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