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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离我们有多远?

来源:搜狐理财
2011年04月02日14:11

4月2日,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举行。以下为搜狐理财现场发回的报道: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陈胜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陈胜

  陈胜:

  刚才刘燕老师提到了金融衍生产品,我们大家都不会忘记雷曼兄弟破产事件,这是境外机构破产非常典型的案例,这就衍生出来一个问题,中国

公司跨境有没有破产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文件。

  我想大家都知道,首先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方面,中国有跨境破产的立法,那就是我们企业破产法第五条里面的规定。再一个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其实我查了一下资料,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和案例不止是这几年的情况,在中国关于立法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涉及到1987年,这是最早对中国关于跨境破产地方性的法规。

  在1983年在广东省就有这样的案例,一家香港公司在广东经营破产的案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和法规其实一直在变化,这种变化和案例无非体现理论说所说的关于跨境破产的处理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地域原则。我们从案例上来看,在八十年代的案例到九十年代的案例,实际上到底中国是采用普遍主义还是地域主义是不明确的。

  我们看到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因为涉嫌欺诈宣告破产,银行的资产必须由地域来单独的划分,不参加全球的破产程序。我们采用地域原则从经济上来算是不是很划算,这个不是很好。我采取了地域主义把门关上单独来算是吃亏的。

  另外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案例就是广州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它有99个境外债权人,包括美国、日本、瑞士、欧盟、香港等等。它在境外有9.5亿资产,广东当时采取了普及主义的原则,认为它的程序应当适用于广东信托在境外的资产。

  另外一个事件我们都知道新近的事件,刚才我提的两个事件都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最近的案例就是2009年在中国发生的另外一起跨境破产的事件,美国加州银行在上海的分公司,2009年6月宣布关闭,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上海的子公司到底怎么处理,这家银行在香港有一家分行。当时香港的态度非常坚决,分行的财产不能拿回去,首先保证我们香港对债权人的权益之后才能拿走。大陆采取了另外一个方式,我们跟他们达成一致承认接管的程序,他们是一个新的购买者,上海UCB的资产继续由新来的股东经营。大家一定知道民生银行在美国投资了一家银行,它投资的是控股公司,当时民生发布了一个公告,在这个案件上损失了7个亿左右。众所周知民生银行也是耿耿于怀,为什么我当时投资的银行被别人接管以后我的权益都不见了。

  我们回过头来看国际上破产的立法,因为雷曼兄弟倒闭事件引起了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都提出了很多关于跨境金融机构国产处置的原则或者是建议,我们不去详细赘述了。

  跟中国相关的问题,我们中国以后碰到这样的问题究竟该怎么处理,我们09年破产了一家美国很小的银行,这家银行在中国设有子公司,也没有大陆自然人人民币的牌照,所以它不涉及中国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是花旗银行呢,这个怎么处理,我们还是坚持普遍主义的原则,这样债权人的利益怎么保证。以前是老外银行到中国来开分行,我们看到中国本土银行越来越多的到海外去,我们的中资银行去年一年在欧盟开了五家分行,如果我们坚持地域原则实际上也存在问题,就是怎么样来保证中国机构的利益或者是中国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要考虑,比如说在中国将要公布跨境破产的条例当中如何做好安排。因为大家都知道雷曼兄弟破产以后,我们的华安基金公司采取了一个行动,它在中国上海法院冻结了雷曼欧洲在华的帐户,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撕开公司面纱可不可以用。这里面的资产不是我自己的资产,这样的例子看上海法院如何判决,如果他能够坚持破除公司面纱或者对公司的客户资产有一个明确的判决,我想对以后相关的案例会有指导意义。

  我们在金融机构跨境破产事件处置的时候,到底是司法为主还是监管者为主。我们上面提到UCB的案例是我们和签订了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这个备忘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中国的立法机关有明确的制度上的安排。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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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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