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机构的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保险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类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和总代表处。再保险公司不在此列。
《征求意见稿》要求外国保险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应具备依法注册成立20年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且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有明确合理的设立代表机构的可行性方案等条件。在2006年《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里,规定申请人“须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成立20年以上)”。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申请人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0亿美元等条件。外国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还应具备持续经营保险中介业务20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亿美元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保监会对拟任和现任总代表、首席代表进行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判断其工作能力的因素之一。《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外国保险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有大幅增加。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1月保险数据显示,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仅占保费总收入的3%,跌至历史低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