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1]2号
当事人: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茂中心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勇
经查,2010年1月至5月,你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
为。你公司在申辩材料中称,(一)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注意义务,且在北京中天嘉华理财顾问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嘉华)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公告发布之前,基于合作信任,相信其所作陈述“正在依法换证”;(二)公司违法行为数额不大,情节较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事后也进行了整改。
我机关认为,2010年1月26日至5月18日,中天嘉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处于失效状态,且本案处理过程中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因此,你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
上述违法事实,有合作协议、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