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穗法宣) 房产中介周旋买卖双方,却在税费一栏“摆乌龙”。“税金:/”的写法到底指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还是由实际情况待定,双方因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两份买卖承诺书写法不一致
2010年8月10日,某宇地产公司与陈小姐签署《承诺书(买)》,约定:“本人同意交付给广州市某宇地产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购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XX号1XX房(下称该单位)之诚意金……如在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之内该单位同意成交,则诚意金即时转为定金。本人同意下述条件:1.面积:72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为准);2.买价:玖拾万元整;3.交易日期:待定;4.交吉日期:待定;5.交吉状况:现状;6.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7.税金:/;8.中介费:贰万柒仟元整……”。
双方还约定,若某宇地产公司在2010年8月18日前未能与卖方达成上述条件,则须即时无息退还上述诚意金予陈小姐。若陈小姐逾期或违反上述任一条件,则作为违约处理,诚意金不予退回,并支付上述中介费予某宇地产公司”。
2010年8月12日,某宇地产公司便与房屋所有权人胡先生签署《承诺书(卖)》,在其中“税费”一栏,约定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家支付;同日,某宇地产公司将陈小姐交付的5000元诚意金作为定金交给卖家。
最后,某宇地产公司通知陈小姐前往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但陈小姐不同意负担房屋交易税费,最终拒绝签约。
一审:“/”不等于“待定”中介应退款
地产公司在催促签约未果后,将陈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向某宇地产公司支付居间报酬27000元及利息。陈小姐不甘示弱提起反诉,要求某宇地产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税金:/”与“税费: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家支付”显然并不相同;而从有关条款看,《承诺书(买)》中对“交易日期”与“交吉日期”的约定使用“待定”一词,而对于“税金”的约定是“/”,而未用“待定”,故不能理解为陈小姐同意某宇地产公司任意与出卖方约定税金的负担。
最后,根据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就税金负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负各税。据此认定,某宇地产公司与买方(陈小姐)、卖方(胡先生)就税金负担的约定并不相同,造成未能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某宇地产公司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遂判决驳回某宇地产公司诉求,某宇地产公司应退回5000元诚意金。
二审:中介称“/”意为“不确定”仍败诉
判后,地产公司不服上诉,指出:根据经验,所有人都知道二手房交易是要产生税费;根据广州当前的二手房交易习惯,卖方通常是实收。本案买方在承诺书中表述为“/”,表达的意思是“我不确定,看对方的意见”。故卖方在《承诺书(卖)》中表述“税费由买家支付”与买家表述并无冲突。但最终,广州中院认为X宇地产公司与买、卖双方就涉案房屋达成的交易条件并不完全相同,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