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日本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关东大地震,造成14.2万人失踪和死亡,25万栋建筑物被毁,损失巨大。关东大地震后,日本开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1966年,日本国会先后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有关地震保险法实施令》,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地震保险体系。
日本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 日本的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进行投保,但是企财险和家财险中的地震保险分别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
企业地震保险采用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再通过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政府不对其进行干预,但是,政府会对承保地震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偿付能力测定,来确定其是否具有承保地震保险的能力。
家庭地震保险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相结合的模式。在家庭地震保险中,其核心机构是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简称为JER),该机构是由日本各商业保险公司出资成立的。当投保人向原保险公司购买家庭地震保险后,原保险公司将其全部分保给JER,JER对于其承保的地震保险再进行超额再保险:当损失在750亿日元以下时,由JER完全承担;当损失大于750亿日元、小于8186亿日元时,JER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承担50%;当损失大于8186亿日元、小于41000亿日元时,JER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政府承担95%。根据各自承担风险的大小,来分配保费。由于日本的家庭地震保险比较有特色,笔者就其保险费率的确定和承担的责任进行论述。
日本家庭地震保险的费率确定 日本商业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决定家庭地震保险的费率,而是由专门的中立机构(即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来厘定标准费率,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域面临的风险差异性以及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不同,进行调整。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等级分为4个:1等级地、2等级地、3等级地、4等级地,等级越高说明地震风险越大,费率越高。建筑物分为非木质结构和木质结构,在等级地相同的情况下,木质结构建筑物的费率高于非木质结构的建筑物的费率。对于非木质结构的住宅,1-4等级地的费率依次为0.5%。、0.7%。、1.35%。、1.75%。;对于木质结构的住宅,1-4等级地的费率依次为1.45%。、2%。、2.8%。、4.3%。。
日本家庭地震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对象 日本家庭地震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直接遭受地震、火山、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损坏、掩埋或者流失等造成的房屋建筑及财产的损害。保险对象有居民住房及其家用财产,如家具、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但不包括价值超过30万日元的贵重物品,如珠宝、字画、古董、有价证券等。家庭地震保险采用限额承保方式,保险金额为主保险金的30%-50%。另外,保险公司规定,居民投保房屋保险金额的上限为5000万日元,生活用品保险金额的上限为1000万日元,超过部分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