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孙雨)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近日推出了“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提醒”服务,在保单效力终止前两个月以信函的形式提醒客户。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合同效力终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此前保险公司缺乏催告的提醒。陆先生在2006年购买了某公司的寿险产品,月交保费150元,但在连续交了3年后由于不满意服务人员的态度而终止交费。陆先生4个月后准备再次交费时,被告知保单效力已终止。
保险公司人员透露,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在保单效力中止后两年内仍然可以申请办理恢复保单效力,但程序非常繁琐,保险公司要重新审核,可能还要重新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