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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市场发展亟须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1年03月23日09:27

  编者按: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调研时强调,保险业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内控、防范化解风险、实现稳健发展。“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取得长足进步,行业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也是问题集中暴露的时期。目前,我国保险业快

速发展中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在逐步显现,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防范化解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很重。

  谋划发展,不能只关心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和企业利润,还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多层次需求,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对保险市场各种问题和矛盾,如果能从制度与机制层面上加以解决,则能防风险于未然、化风险于无形。

  2010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10632.33亿元,同比增长28.7%,远高于2009年10.9%的增长率。但市场繁荣的背后有很多隐忧,寿险市场的诸多问题都有必要从制度与机制上寻找原因,寿险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010年,全国寿险市场空前繁荣,但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寿险市场的诸多问题都有必要从制度与机制上寻找原因,寿险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展望2011年的寿险市场,要推动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警惕对结构调整的认识误区、多举措治理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加强资本管理以保证偿付能力。

  推动寿险产品

  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0年7月,保监会下发通知,拟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必将促进价格竞争,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并提升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

  2010年7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但笔者注意到,一些人以防止利差损、保护行业的偿付能力为理由,反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笔者认为,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必将促进价格竞争,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并提升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

  我国保险行业传统险预定利率自1999年以来,一直维持在2.5%。长达11年之久的严格费率监管,虽然有利于遏制寿险业的利差损,但也使得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一直受到限制,从而扭曲了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利于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灵活地作出经营决策。预定利率上限与价格管制限制了价格竞争,较低的预定利率标准使得经营不善的公司也可维持经营,实际上保护了效率低下的保险经营者,从而弱化了保险公司降低成本的经济激励。

  有些人往往将费率市场化视为恶性价格竞争的罪魁祸首。在他们看来,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但保险市场所谓的恶性竞争与很多人所诟病的费率市场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

  费率是保险市场的价格,如果价格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寿险预定利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到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每家保险公司的竞争策略。

  实行行业统一的预定利率,企图通过抑制价格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从而使得竞争、价格和供求的一般规律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当前,传统人身保险在各家公司的险种结构中,普遍占比较低(比如2009年底,国寿、平安和太保传统险的占比分别为15%、4%和24%),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定利率的上限受到严格管制。传统险的价格居高不下,而保险公司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利润率水平,这种状况显然对很多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可见,管制预定利率上限,强化费率监管,表面上是维护市场秩序,实际上却抑制了竞争机制的作用。因此,保监会拟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顺应了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

  推动市场取向的改革,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是保险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举措。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11年,我们期待着放松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管制的改革能够实质性启动。

  在市场化经营的环境下,定价权必须交还给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同时,对预定利率的放开以及对价格管制的放松,会使保险业务更多地向经营效率高的保险公司集中,激励经营效率低的公司降低成本,从而提升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

  警惕对结构调整的

  认识误区

  近年来,结构调整成为寿险业发展的关键词。在结构调整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误区。笔者认为,投资型产品的监管重点在于防范销售误导,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其规模。销售渠道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渠道结构是否合理之别。

  近年来,结构调整成为寿险业发展的关键词。寿险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渠道结构调整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需要警惕的是,在结构调整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误区。

  一是投资型产品的监管重点在于防范销售误导,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其规模。

  近年来,寿险业产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分红险、万能险以及投连险等保险产品,在很多寿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很高,对此,有很多争议,让寿险业回归保障的呼声很高。

  有研究认为,寿险业结构调整有其内在规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公司的产品结构策略。总体而言,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在具备销售投资型产品的条件下,寿险业很容易走上以投资型产品为主的道路。

  如果消费者保险意识较强,会兼顾非传统寿险和传统寿险;如果消费者保险意识较弱,会以投资型产品为主。

  因此,对于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就要尊重规律,将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层面上来,避免再次出现像2001年至2003年、2008年下半年两次群体性的退保事件,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其发展规模。

  另外,保险行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寿险的产品结构表面上似乎已经与国际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与地区接轨,但其实隐藏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欧美发展了200多年的传统寿险,在“寿险业危机”的“逼迫”下发展非传统寿险,在那些国家,寿险业已经树立了提供风险保障与长期储蓄的形象。因此,在任何经济环境下,保障型业务的绝对保费收入通常不会下降,波动的仅仅是是投资型业务。

  反观我国,由于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在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下,产品结构快速向以投资型为主转变,寿险业没有能够在民众中树立提供风险保障与长期储蓄的形象。因此,强调寿险保障的核心功能仍然非常必要。

  二是销售渠道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渠道结构是否合理之别。

  近年来,我国寿险市场传统的保险中介销售渠道(包括以专业代理人为代表的直接营销市场、以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为代表的专业中介市场以及以银行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以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直接销售市场以及交叉销售等互动业务为代表的创新型渠道也在快速发展。

  笔者认为,渠道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渠道发展的策略应该由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动态调整与不断演化,不应当受监管部门的人为干预。任何渠道都只是公司拓展业务的通道。

  因此,我们不能给某些渠道,比如银行保险,赋予太多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说银保在业务中占比过高就不好,把比例降下来就好。

  笔者认为,银保之所以出现问题,不在于渠道本身,而在于把简单的储蓄替代品当作保险产品来卖,把只适合于部分消费者的产品试图卖给所有人,把短期的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期的保证回报率。

  银保这本好经被念歪了,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发展理念的偏差。由于对保费规模的特殊偏好,一些公司的考核导向,使得业务做起来成为第一位重要的事情。在规模至上的环境下,银行保险成为不少寿险公司快速扩张的“撒手锏”。在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中,没有谁真正在乎市场规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成为银保市场的潜规则,而风险控制与消费者保护反而变得无足轻重了,从而最终酿成银保市场的重重危机。

  银保在业务中比例的高低是一家公司自发选择与演化的结果,无所谓好坏。由于经济系统的根本不确定性,那些采取不同渠道发展战略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竞争。

  竞争方式的多样性是企业理性行为,从而也是市场效率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尊重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选择,以维护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在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的渠道战略是动态调整与不断演化的,不应当受监管部门的人为干预。

  政策导向、保险公司内部资源与禀赋、渠道发展态势、业务结构特点、发展阶段及其在规模与效益之间的取舍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一家公司不同渠道业务的占比。因此,渠道如何发展及其结构形态,终究要由每一家公司内生的需求来决定。

  多举措治理

  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是因为存在公司、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制度与机制的原因,即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发展导向与考核体制、保险行业缺乏透明性的运作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

  新年伊始,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再度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1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今年的“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监管部门希望以此为重要突破口,规范市场秩序。

  但问题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根源何在?强化监管尤其是市场行为监管,是否是有效的解毒剂?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目的,大多是以各种方式获取手续费,然后用于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其屡禁不止是因为存在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制度与机制的原因,即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发展导向与考核体制、监管部门对价格机制作用的限制、保险行业缺乏透明性的运作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总公司或上级公司费用政策不尽合理,是基层公司通过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诱因。公司通常规定,直销业务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一般无需支付手续费;而中介代理业务则有手续费支出。这样,不同业务渠道之间在费用政策上存在冲突,如果设计不合理,则为中介业务违规埋下伏笔。

  中介业务违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整个行业发展理念的严重偏差以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的考核机制。

  正是由于发展理念的偏差,一些公司偏重于保费收入规模的考核导向,使得基层公司为完成任务和指标,只好通过形形色色的中介业务违规,获取手续费,并用于市场竞争,以换来保费收入的增长。

  可以预期,如果行业发展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现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就难以在机制上杜绝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中介业务违规,某种程度上是价格竞争受到限制情况下,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扭曲形式。在价格竞争受限的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通过直销业务虚挂在某一中介渠道之下等多种方式,获取手续费,并以此给客户返佣。可见,这种违规行为,其实内生于对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人为限制。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市场的自由交易。

  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竞争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之所以干预市场,只应该是为了保障市场能够更健康的运作,市场主体能够更公平的自由竞争。如果改革限制了竞争,就会有害无益,并衍生出各种违规行为。

  从保险行业的角度看,保险市场严重缺失透明性也是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透明性(表现为信用基础、信息公开性和知情权等)可以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即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这种保证能够有效防范腐败、财务渎职和私下交易,而透明性的缺失会导致市场运行的不规范。

  中国保险市场的商业运作,目前尚不够透明,对消费者而言是完全的“黑匣子”,信息的不透明也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失真。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中介违规行为更进一步,所谓的“三乱”和“五假”问题,其实一定程度上都与公司运作上不透明以及商业安排上缺乏公众参与紧密相关。如果有体制支持的透明性,市场不规范的行为本来是可以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的。

  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行政权力的滥用往往成为市场机制的灾难,保险公司中介违规行为的背后,同样能看见权力滥用的阴影。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将直销业务转变为中介业务提取手续费,进行商业贿赂,其表现形式就是与权力相结合的。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经办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索取或收受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显然,这涉及到权力介入市场机制的运行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强权力与弱市场相结合,是保险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它既造成既得利益集团畸形发育,又造成公正缺失的市场秩序。因此,保险市场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改革,应该将市场机制从行政权力的控制下释放出来。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违规行为是内生于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不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因此,违规行为的治理,不仅仅是保持高压态势的行政查处,更需要机制的重塑和制度的变革,包括转变公司的发展理念、发挥市场机制对于竞争的调节作用、重建保险市场的透明性以及警惕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等。

  加强资本管理

  以保证偿付能力

  目前,寿险公司资本金缺口的压力很大,寿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途径有限并且空间不大,偿付能力监管将面临挑战。因此,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并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潜力的挖掘。

  近年来,寿险业务保持了较快增长,寿险公司资本金缺口的压力也就一直很大。2011年的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也提出,要强化资本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但目前寿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途径有限并且空间不大,偿付能力监管将面临挑战。因此,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并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潜力的挖掘。

  寿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寿险市场供求环境的变化,提升了对资本金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

  从市场供给的角度看,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投资领域和渠道不断拓宽,投资风险凸现;另一方面,费率管制有可能放松,由此带来的定价风险逐步显现。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一方面,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的需求日趋多元化,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目前寿险公司补充资本的渠道很有限,而且空间也不大。资本补充的渠道大致如下:

  一是财政注资。从理论上说,国有寿险公司可以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增加资本金,但这在实践中可能性不大。

  二是减税额转增资本。即通过保险业税率的降低来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从而达到增加其资本金目的。通过减税转增资本,既可以降低不合理的税负,也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但这涉及到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近期可能性同样不大。

  三是自身积累,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以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这种方式成本相对较低,但由于保险公司利润率普遍不高,短期内获得大量的资本金也不现实。

  四是股东增资,这要取决于股东的意愿及其实力。

  五是上市以及再融资,这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状况。前一段时间,市场关于中国平安大规模再融资的传闻就导致了其股价的异常波动,就此公司发表澄清公告,称暂无在A股市场再融资计划。

  六是发行次级债。但2010年12月,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控保险公司进行次级债再融资。

  综上所述,如果保费收入继续保持比较快的增长,且行业发展方式没有大的改变,资本金缺口将很难有好的解决出路。

  笔者认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安全”,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风险,保证保险经营者的清偿能力达到要求的标准,从根本上保障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效率”,则着眼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确保资本配置的优化和对创新的促进。因为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的利益,也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从而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既然增加资本的外部渠道并不通畅,就有必要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挖潜。为此,要激励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的偿付能力管理。监管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改进保险公司自身对风险的控制,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引导和激励保险公司采取积极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从而做到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相结合。

  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以资产负债管理控制为核心,完善资产和负债风险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引用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转移制度安排(如传统的再保险、财务再保险、寿险产品的平滑储备等)等,防范控制承保风险和运营风险。

  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约束机制的作用。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化,可以强化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运行。目前,在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中,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严重阻碍了市场监督力量的发挥。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广大市场参与者不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力量被大大地削弱。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公开披露信息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有利于市场投资者、保单持有者、信用评级机构等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及时、准确和全面地获得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从而强化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与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2011年实施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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