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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京生提案

来源:搜狐理财
2011年03月04日15:12

  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的提案

  一、创新社会管理,多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了社会保险的法律边界,在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和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一改以往政府习惯包揽一切的做法,对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对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的多样化,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对建立多主体经营、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市场格局,对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社会保险需求,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保险业积极配合各地政府探索了多种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经营模式,其中以“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为特征的湛江模式,最为社会各界瞩目。该模式在积极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在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这是对保险业长期探索创新社会管理的充分首肯。

  二、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

  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从各国经验来看,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统一缴费标准和赔偿标准,保障人们的基本社会保险需求。补充保险遵循自愿性、多缴费、多赔偿的市场原则,是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建立在保险大数法则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两者具有很强的制度融合性和互补性。

  政府应依法经办管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应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经营管理、市场规范等宏观目标监督管理;应通过购买医疗机构服务,提高谈判能力,保障参保人利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这就从社会保险制度层面上,打破了以往政府采取多种行政手段和制度政策壁垒垄断补充保险市场的状况;增加了商业保险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自主参与权;增强了企业、个人向商业保险购买各类补充保险的自由选择权。

  三、积极发展商业补充保险的政策建议

  1.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由于2009年新修改的《保险法》没有对养老、医疗和工伤等各类补充保险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为弥补法律缺位的现状,中国保监会一是应尽快出台相关商业补充保险的管理规定。二是应积极争取通过国务院立法程序立项,尽快制定《商业补充保险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保监会负责监管补充保险的职责,协调好与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是应在适当时机完善修改《保险法》。

  2.加强对商业补充保险的监管责任。为依法规范目前社会保险机构垄断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现状,保险业应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险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补充保险的法律宣传工作,争取得到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开发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补充保险相衔接的业务管理流程,探索与社会保险机构紧密合作的方式,防范转型中的经营风险,避免产生社会问题。

  3. 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保险业要尽早建立与社保部门、卫生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防范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补充保险两种补偿机制衔接中的制度漏洞;尽早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社保机构即时结算平台,做到补充保险的即时报销,提升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尽早开发适应市场和百姓需求的各类补充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商业补充保险对社保补充保险产品的替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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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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