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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修期内房顶渗漏 开发商必须负责修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1日14:20
  王先生的住宅位于楼房的顶层。因为连续的几场大雪使得楼顶积存了很厚的雪。天气放晴后,楼顶的积雪渐渐融化,王先生家的房顶随之出现了漏水现象,而且持续了一个多星期,墙壁被渗漏的雪水浸泡严重起皮。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可对方却表示不归物业负责。王先生于是求助业主委员会,小林代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行了交涉,最后物业公司答应联系开发商。可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此事仍然毫无音信。

  物业公司又以开发商已经答应来修为由,不再过问此事。于是小林与王先生一起,找到了小区的开发商,可是开发商同样推诿表示,此事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同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入住仅一年多时间,房屋棚顶仍在保修期限内,因此,应由开发商负责修缮,并赔偿相应损失。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主任解释说,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本期故事中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房,入住仅一年多时间,就连续发生渗漏情况,说明屋面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根据法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因此,开发商必须承担应尽的修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假设故事中,王先生的房子入住已经超过5年,再出现房屋棚顶渗漏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因为,王先生的住宅位于楼房顶层,应属于建筑的公共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出资维修。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讨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涉及部分幢、单元、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讨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同时,第四十八条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这意味着,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之下,可以不走既定程序而先行维修,从而避免了程序的繁琐,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问题。 (记者 高鹏)

  作者:高鹏 (来源: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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