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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商家难脱干系

来源:兰州晨报
2011年02月21日09:48

   借记卡、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被不法分子盗刷钱款的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多。那么,一旦丢失的信用卡被盗刷,商场该不该担责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商场作为特约单位对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审查,不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发卡银行会与商场

就相关义务作出特别约定,从而使其成为特约单位,特约单位应当具有审查签字的约定义务。

  典型案例案例1:未核对签名超市成被告

  由于收银员在顾客刷卡时未核对签收单的签名,导致实际持卡人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4032元。近日,艾先生将某超市告上法庭,目前城关区法院对这一信用卡被盗刷引发的赔偿案已正式立案。

  2009年,市民艾先生在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2010年7月28日,艾先生的皮包被盗后,打算第二天到银行挂失。不料,当天晚上艾先生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称该信用卡于7月28日19时20分和19时26分在某超市刷卡消费两次,消费金额分别为2032元及2000元。后经艾先生查询,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处的签名为“王军”,这两笔款项已被招行信用卡中心记入账。艾先生认为,该卡在发生消费时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这与他本人的名字存在明显差别,而超市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签名,致使他的信用卡被盗刷,遂要求超市赔偿。

  案例2:信用卡被刷商家不担责

  2008年3月25日中午,西安市的尹先生发现信用卡等物品被盗后,马上向信用卡所在银行挂失。但在他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已被盗刷了2.5万余元。尹先生认为,他被盗的信用卡是在畅想时代科技营业厅用于购买手机时被盗刷的。由于收银员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尹先生据此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消费记录商户存根可见,两份单据信息齐全,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明确,持卡人对消费内容签字确认,综合以上信息,可认为畅想时代营业厅在当日通过信用卡方式收款的过程中程序完整,形式上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因此尹先生要求赔偿其信用卡挂失前的交易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3:签名不一致商家担责70%

  2009年6月16日,上海市民潘女士不慎将一张上海银行的信用卡丢失,她发现后立即向银行挂失,但是被银行告知,该卡在她挂失前的一个小时,在静安烟糖公司被人两次消费了1010元和800元,而在签购单签名栏处留有“王伟国”字样的签名。之后,潘女士以商家在结账时没有按规定审核持卡人签名,导致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签名消费,将商家上海烟草集团静安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业务规范”,银行卡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而静安烟糖公司在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该笔刷卡消费,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静安烟糖公司承担损害后果70%的责任,共应赔偿潘女士财产损失1267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兰州中院审监庭副庭长 赵新宇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 玮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主持人:商家作为银行的签约商户,对信用卡的签名有没有审查义务呢?

  赵新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规定:“……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特约商家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由此可知,在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特约商家负有核对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审核义务。特约商家对“签名一致”的审核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拼音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是否一致;其次审核持卡人所签汉字与卡背面的签名汉字是否一致;最后审查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签名的字形书写形态是否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周文杰: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经营者应该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如果消费时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一致或相貌与身份证不符,经营者不得让持卡人消费,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主持人:如果一旦发生信用卡盗刷,商家负有什么责任?

  何玮:商家依规定审查了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审核,那么就可认定商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无需对信用卡的冒用刷卡承担责任。如果信用卡被冒用,而特约商户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那么特约商户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例如案例3中,银行与商家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特约商户收银人员需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若因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潘女士的银行信用卡在刷卡购物消费过程中,签购单上签名“王伟国”与信用卡上潘女士的名字拼音相去甚远,商家显然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法院判决商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周文杰:案例2中,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消费记录商户有存根,两份单据信息齐全、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明确,持卡人对消费内容签字确认,签名一致,可以认定商家在当日通过信用卡方式收款的过程中程序完整,形式上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因此法院判决商家不承担赔偿损失。

  主持人:信用卡被盗刷,是先走刑事程序,还是可以直接走民事索赔途径?

  赵新宇:所谓“先刑事后民事”,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正在处理时,民事案件暂时中止,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但鉴于上面的几个案例中,由于盗刷信用卡的案件没有侦破,是谁刷卡消费了不得而知,因此,在未经有关公安机关确认的情况下,还是应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何玮: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如果先刑后民存在许多缺点,例如使民事纠纷解决过于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侦查,侦查期限又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出现案件石沉大海的现象,当事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由于以上案例中盗刷信用卡的案件公安机关并没有侦破,是谁刷卡消费不得而知,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确认。因此,在未经有关公安机关确认的情况下,不应移交公安机关。

  主持人:为了避免信用卡被盗刷事件的发生,商家应当怎样严格把关,市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玮:银行应当加强对商场、特约商家结算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仔细核对签名,从源头上防止信有卡盗刷行为的发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关键就是信用卡的签名相不相符,很难辨别,因为每个人写名字,总不可能每次都一模一样,而且商家每天的交易频繁,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密码的信用消费,在客流量大,收银时间紧的情况下,要做到“火眼金睛”是有难度的,而且收银员也不是笔迹鉴定专家。因此银行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强制给所有的信用卡设上密码,完全杜绝这一问题。

  周文杰:市民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千万不要跟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其次,有部分老年市民因为容易遗忘密码,会把密码直接写在银行卡的反面,一旦被盗或者丢失,明摆着就是给贼送钱。发现失卡尽快挂失,持卡人应记住办卡行的电话银行号码,确保信用卡一旦丢失后,就可马上通过电话银行挂失。目前很多发卡银行在实现了全国的信息网络大集中后,基本都能做到“电话挂失,即时生效”,少数未能做到即时生效的银行,也可以确保在24小时内将客户的资料冻结。要注意的是,持卡人要问清楚该行的挂失是即时生效还是要等到书面挂失才生效,有些银行只承认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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