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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有效提升产险监管效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1年02月18日13:38

  经验交流

  □王建宏 王强

  近年来,山西保监局始终把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与着力点。为解决监管资源不足、监管半径有限的问题,经过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决定率先推行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的“阳光工程”,以打造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

  保监局监管“阳光施政”是前提

  一是行政许可全程进行“阳光公开”。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山西保监局成立政务集中服务大厅,将分散于不同处室的产险机构准入、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等行政审批项目,集中统一办理。通过逐步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和规范审批手续,不断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告知和并联审批等制度,在实践中探索审批的权力配置和机制运行,实现了政务受理、制度验收和现场验收分段运行,职能相互制衡的行政审批机制。

  二是政务结果进行“阳光公示”。为保证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的知情权,也便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进行查询,山西保监局在互联网站上设立保险机构查询服务功能,把辖内所有财产保险机构,包括机构名称、设立时间、经营地址、机构负责人、行政许可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保险消费进行“阳光提示”。一方面,连续几年在山西电视台开辟《保险周刊》、在《山西晚报》开辟“走进保险”专栏,向消费者介绍财产保险的有关知识,提醒消费注意事项;另一方面,在保监局网站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及保监局对违法违规机构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作用。

  产险公司建立“阳光内控”是基础

  一是推动资金“阳光流入”。为杜绝非车险虚挂应收,加大对系统外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制,防范保费收入风险,山西保监局按照 “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险种、保费规模、收费方式、业务渠道等方面的特点,将非车险“见费出单”分为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分期缴费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限期缴费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暂不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等四种细分类型。在车险“见费出单”的基础上,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推行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通过系统管控,彻底杜绝挪用保费、虚挂应收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经营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严控资金“阳光流出”。资金支付环节存在漏洞,是目前产险市场的各种套费违规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山西保监局通过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全面推行产险公司资金支付环节的“实名制”。产险公司资金支付环节的“实名制”,是以网上银行支付为主的实名支付方式,逐步取消现金支付方式和具有背书功能的传统转账方式;同时,针对资金支付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要求。资金支付“实名制”,可以明晰资金支付轨迹,确保支付对象真实,支付原始凭证保存完整,提高资金支付的真实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从而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是建设车险信息“阳光平台”。通过推动全省车险信息平台顺利上线,实现了全行业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所有承保理赔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和信息共享,还可通过平台出具车险保单的功能。实现了商业车险主要费率浮动系数的统一,有效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提高了车险费率浮动的透明度,同时,为下一步实现与交通违章处罚信息相联系的“双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打下了基础。

  四是提供“阳光理赔服务”。《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要求,除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将赔款支付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以外,赔款不能支付给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赔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应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上。对于代领车险赔款的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以外,还应要求其提供由被保险人出具的“代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授权书”原件以留存,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

  行业协会构建“阳光自律”是关键

  一是确保自律的覆盖面。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山西保监局要求,在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获得山西保监局的市场准入许可后,都须参加当地行业自律活动,成为自律组织的一员;同时,保监局要求行业自律工作要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二是认真开展联动检查。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过程中,行业协会针对产险市场秩序整顿重点,从所有公司抽调人员进行科学分组,就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保证检查的覆盖面。检查结果要经行业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上报保监局,以保证公开、公正。

  三是定期进行市场评议。通过建立产险市场评议制度,责成地市行业自律组织每年对辖内产险公司开展市场评议并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评议较差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择机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制定实施监管联系制度。在全局统一部署下,产险处抽调监管干部组成地市监管联系小组,通过日常对口联系和深入地市督导,指导行业协会和自律协调小组完善制度、细化自律公约,提高自律检查执行力,促使地市行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广泛听取保险消费者、当地政府部门、会员公司对当地保险经营监管的意见建议,为监管决策提供参考。

  社会大众进行“阳光监督”是保证

  一是建立制度约束。山西保监局通过强化对《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执行力度,督促辖内产险公司完善信息自主查询系统建设,加大对承保客户的售前提示、理赔服务的回访,履行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同时,还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制度进行宣传,鼓励客户进行查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车险理赔服务测评。为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针对信访中车险理赔投诉较多的情况,开展了保监局牵头、行业协会主办、消费者与媒体共同参与的机动车辆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工作。将“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查勘服务等科学设定为测评指标,对所有公司服务综合评价,从而有效利用了各方力量督促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三是公开信访投诉。山西保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通过制定信访投诉披露办法,加大信访投诉的公开力度,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促进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保险市场主体改善服务质量,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化解矛盾纠纷。为解决车险理赔等保险理赔热点和难点问题,山西保监局积极与太原市仲裁委联系,将以第三方为代表的仲裁机制引入保险业,创立保险行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在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了“太原仲裁委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充分发挥仲裁机制快速、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有效、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矛盾纠纷。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彻底开放,保险市场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监管资源不足、监管半径有限的问题愈发突出。经过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山西保监局率先推行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的“阳光工程”,以打造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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