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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道德风险是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拦路虎"不公正

来源:金融时报
2011年02月16日08:06
  我国农业保险从上个世纪30年代试办到新中国成立后试办、再到改革开放后试办,历经80多年,之所以一直没有形成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率、可持续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关键在于采用了商业化保险公司经营体制机制和办法,而不在于农民的道德风险高,因此把农业保险难办归咎于农民的道德风险高,从理论上说是不科学的,从情理上说是不公正的。

  农业保险是国家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产业农业和弱势群体农民而建立的一项灾害补偿制度或者叫公共保险制度,而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业务,不应该采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办法来经营。如果采用商业保险的体制机制经营,第一保险公司要赚钱,而农业灾多面广、成本高、技术难点多,保险公司不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资源条件,赚不到钱,自然没有发展动力;第二农业农民收入低,按商业保险核定的保费高,农民买不起,而让商业保险公司迁就农民,亏本经营也卖不起、赔不起;第三即使有国家补贴让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即使农民买得起,商业保险公司仍要赚钱,其商业经营和农民是买卖利益关系,双方在理赔上必然进行利益争夺,公司不可能为保护农民利益折本,另一方面农民也不可能放弃每一个进行利益争夺的机会,甚至可能营造争夺利益的机会,即所谓道德风险;第四农业保险需要依靠系统化的合作组织依托,而保险公司面对分散复杂的农业标的和农民,恰恰缺少组织体系的支持,所以从我国多年来商业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往往在与农民和乡村干部的查勘定损中,陷入与农民信息不对称的烂泥潭、搞不清东南西北,说不清子丑寅卯。面对死猪、死鸡、死牛、死鱼和大面积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与农民的博弈中,相对在城市业务中的优势全然丧失,而只能被农民拖着走,于是高风险、高赔付便成为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永远挥之不去“阴影”。所以在我国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的历史案例中,有一头死猪被农民拖着从东家到西家,让保险公司赔了8次的;有一块受灾的棉花地村干部和农民带着保险公司干部转来转去,闹得晕头转向,总跑不出最严重的地块,只能认赔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大赔款,农民大丰收。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使保险公司谈农色变不敢涉足。以至于有人把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叫做“市场失灵”。其实,市场并没有失灵,仅仅是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已。

  农业保险作为国家为保护农民、农业受灾恢复再生产能力而建立的一项灾害补偿制度是需要特定条件的:一是国家要立法,政府高度重视现代农业的基础地位,财政资金拥有反哺农业的补贴保费的条件;二是农业进入产业化规模经营阶段,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农业,农民才有真正的风险保障需求,并有一定的保费支付能力;三是农村合作组织体系发育完善,足以形成低成本组织农民,办理承保、查勘、定损、补偿,提供一系列细致服务的能力;四是要有既懂农业又懂农业金融保险的复合型管理人才队伍。以上四方面的因素一个都不能少,但关键点是合作组织体系,如果没有它,无论国家有多少补贴资金,无论政府多么想为农民办好事,无论农业保险技术多么高超,都难以在既为农民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又能规避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难以保障国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国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现阶段,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一直没有形成并建立起来,根本原因不在于保险本身,而在于合作组织体系的不健全,不发达。农业保险应当在国家立法和政策资金支持下,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再保险。

  说起道德风险,不应只说农民有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因为制度体系、条款办法设计有漏洞和空子,引发人们利益追求偏差造成的风险。2007年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连续4年中央和各地财政投入数百亿元,但由于采取了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经营和各级政府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对缝补贴的办法,一方面是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130多亿元,突飞猛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民多层面的道德风险同时并发。有的地方为了获取更多中央财政补贴,代替农民投保,虚增保面,农民并不知情;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多拿补贴、多赚钱,搞假投保、假赔案,国家给农民的补贴没落到农民兜里,农民以往在商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随之泛起,由此等等,体制机制办法的漏洞触发人们偏斜的利益追求致使一些干部纷纷落马,丢职罢官,一些触犯法律的人锒铛入狱。

  规避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关键在于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与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办法。从国际来看,日本的农业保险就很少道德风险,并且取得了为世界公认的小农国家通过发展互助、保险、再保险,实现国家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目标。1947年以来日本的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形成了乡村农业共济组合、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国家农林水产省再保险的组织系统连接,其成功的关键在通过这个组织体系实现了农民互保、互监、互检、互助,不仅防范规避了道德风险,而且培育了农民的诚信意识和互助合作道德规范,再加上国家立法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与监督,保证了这项制度健康发展。

  我国农业互助保险试点也在规避和防范道德风险方面取得了初步成功。1994年以来,在商业保险公司因道德风险高、赔付率高、经营亏损而退出渔业保险的情况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农业部渔业局支持下,在渔业系统组织开展了渔船、渔民互助保险,不但成功地解决了渔民风险保障问题,而且积累了5亿元风险资金,实现了渔业保险16年可持续发展。

  2000年以后在商业保险公司退出北京农业保险情况下,北京市养鸡业协会、北京市谷物协会、北京市果树产业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在政府农业、林业、财政、民政、保监会等部门支持下,开展了肉鸡养殖、小麦玉米蔬菜、果树风险互助保险试点,互助保险协会搭台、农民共济、互助合作、同舟共济、有灾补偿、结余积累、保农惠农,受到农民欢迎,业务连年增长,会员不断增加,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发展。

  2008年以来,陕西省、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合作保险,成功地解决了保险公司不保农机的问题,互助保险帮农民省了钱、维了权、提供救援服务、保了险,受到农民欢迎。业务扭亏为盈,积累了风险基金,为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基础。

  (作者系民盟中央农业委员会委员、农业保险专家)

  作者:郭永利 (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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