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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施救费用赔偿的十大原则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1年02月11日10:07

  □邵增兵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除了赔偿车辆损失和三者损失外,一般还会赔偿相应的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施救费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来控制损失的扩大。但是并非所有的施救费用或相关的费用都会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用的前提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笔者总结了十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车主或保险理赔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托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托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以适当负责。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费用属于修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费用。另外,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10.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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