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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指定管辖制度正式建立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1年01月17日08:40

  ■ 本报北京讯 记者侯捷宁报道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今年以来的首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规定(二)》),《规定(二)》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还建立并完善了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对期货市场资金安全及制度创新给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完善与期货市场相适应的司法配套环境。

  《规定(二)》主要是对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份司法解释也是在“十二五”规划开篇之际出台的维护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

  《规定(二)》建立了期货市场的指定管辖制度,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期货纠纷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对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意义重大。至此,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交易组织者、中央结算机构等特殊主体的指定管辖制度已经全面确立。

  《规定(二)》还建立并完善了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对期货市场资金安全及制度创新给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及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规定(二)》增加了有关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适用与现金保证金相同的保全和执行原则的规定,并明确了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资产的保全和执行原则,充分考虑了期货保证金在不同结算层次上、不同财产形式上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情形,进一步保障了期货市场保证金的安全。

  同时,为适应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需要,《规定(二)》新增了对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规定,增强了期货市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市场整体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在期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期货市场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自律规则为补充,符合中国实际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同时,期货市场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逐步建立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以净资本监控和分类监管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制度、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等。

  统计显示,资本市场发展2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布的司法文件已达14份,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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