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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存款12年银行不认账 法院判决为储户维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1月13日15:55
  12年前,市民熊某为方便用假名在广东东莞一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陆续存入90多万元。2000年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又图方便伪造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但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为存款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熊某无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认定熊某就是真实的存款人,判决银行败诉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

  假名存款90余万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多万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办理存款业务。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拒绝办理支取手续。

  无奈,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假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银行仍拒绝办理。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去年6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由于识别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银行也没到公安局核实证明,所以不能让其支取款项。

  东莞市第三法院主动介入了调查,证实“江昌慧”的确就是熊某,同时在庭审现场勘察,证明了存折和密码的真实性。

  储户: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为自己以前身份证不在身上,当时存钱并不需要身份证和真实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码。他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核实,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码,而且银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证复印件又与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证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这笔钱。

  银行方面表示,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方面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法院:银行有过错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但本案中银行除了向公安局进行电话核实外,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银行对于“江昌慧”的身份识别应承担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90万余元。本报综合报道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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