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通报了近期审理银行理财纠纷的相关情况。自去年以来,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银行理财纠纷案件共80件,多数案件都以个人败诉告终。购买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素养、投资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去年初,庞先生在某银行工作人员拍胸口保证赢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 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但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经济损失。
但法院认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具体方案、投资挂钩目标、风险提示等均有明确告知,庞先生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知存在风险的可能,且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或保证收益,所以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保证,庞先生也无法提供出合理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庞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