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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保费1890美元 韩国保险市场很“给力”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2月22日11:25

  保险市场规模全球第十,人均保费189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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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骏

  随着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不妨看看韩国的保险市场究竟如何。

  仅有4800万人口的韩国,是一个饱经忧患的国度。即使在今天,韩国理论上仍然处于战争状态,笔者的一位朋友到韩国去七日游,支付的团费中就包括战争保险。

  根据瑞士再保险以147个国家为对象进行的“保险市场动向”,韩国的保险规模在去年年底达到920亿美元,同比增加0.8%,位列全球第10位。但人均保险费支出为1890美元,排名仅为第25,远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实际保险费支出也比OECD的平均值2808美元少918美元。

  健康保险体系

  赤字不断扩大

  据《韩国经济》报道,韩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自1963年制定《医疗保险法》确定“建设福祉国家”的政策目标为标志开始逐步发展,1977年时仅有8.8%的国民加入该保险,经过多年努力,截至1989年7月1日,规定城市自营业者也可以加入该保险,实现了国民健康保险体系的100%国民履盖率,比美国提前21年。2000年7月,韩政府又将“工作单位医疗保险”和“生活地区医疗保险”进行统合。国民健康保险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0年的1.1%提高至2008年的2.8%,大多数国民都能很方便、快捷并相对廉价地享受到全民医保提供的好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也成为韩社会保险的核心制度。

  据统计,2009年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为16万亿韩元,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为10万亿韩元,政府预算中支出保险费总额为3.7万韩元,政府从香烟销售中征收用于补贴保险费用的“健康增进基金”的金额为1万亿韩元。由此,国民健康保险账户去年收入为30.7万亿韩元。

  然而,由于国民收入增加和老年人口增多,以及医疗技术的发达、保险适用的医疗项目不断增多、适用的对象也不断增长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不断上升。调查显示,最近10年,韩医疗费用年均增长5.2%,而国民健康保险每年支付的保险费用却年均增长13.93%。2002年韩国民健康保险支出为13.9万亿韩元,2006年上升至21.5万亿韩元。

  由于支出的快速增长,国民健康保险体系赤字规模也持续增大,2000年首次出现赤字后,2001年和2002年赤字分别达2.41万亿和7607亿韩元,2003年政府将香烟税的一部分用来填补医保赤字,当年医保财政方免于赤字。2004年以来的赤字规模继续上升,预计2011年将达3万亿韩元,2012年将达5万亿韩元,2013年则可能上升至7万亿韩元。国民健康保险赤字的不断扩大,将对国家财政的健全性带来严峻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正在探讨将健康保险账户基金化的方案,以及“总量限制制(事先确定每年对个人的健康保险支出总额的制度)”等方案。部分专家表示,改变目前的药价制度,以降低药品价格、缩减保险适用的对象范围、提高健康保险管理机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内部效率等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女性保险人气高

  随着韩国女性社会活动增多、经济能力增强,专门针对女性设计的附带各种贴心服务的保险产品也人气渐涨。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保险行业1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三星火灾保险公司去年10月推出的“AnyCar Lady汽车保险”在上市短短一年里,用户数已达139万人。这款专门针对女性推出的保险产品,为消除女性客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紧张和不安心理,保险公司职员会陪同客户到警察局协助解决问题,同时提供车辆代验服务。

  此外,一些女性车险产品允许客户停车时在车窗的泊车通知上留下保险公司业务员而非本人的联系方式。如果客户因交通事故流产,还可领取保险金。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一系列女性专用的保险产品。新韩人寿推出的暴力伤害保险,为遭到抢劫、性暴力等的女性提供抚慰金,必要时还将提供整形手术费用。此外,附带脐带血保管服务的孕妇健康保险,以及女性高发大病保险也颇受欢迎。

  韩国保险业内人士说,女性的生命周期与男性有很大差异,希望获得的保障内容也不尽相同。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今后还将开发更多针对女性的专业保险品种。

  外国劳工保险多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合同期满如期回国,防止非法滞留,韩国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5人以上外国劳动者的企业和雇用具有1年以上就业期限劳动者的雇主,从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按外国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另行储蓄,由于不同行业外国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同,定期储蓄额也不相同,具体金额由劳动部确定。但建筑业特例者除外。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韩国劳动部规定,凡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雇主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金额加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雇主雇用特例者除外。

  韩国劳动部要求,外国劳动者自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缴纳劳动部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伤害或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保险金。

  另外,按照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长期雇佣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或工程总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建筑企业,必须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补偿金。

  为保障外国劳动者在企业正常工作,不被雇主随意解雇,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参加雇用保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外国劳动者,在没有安排到新的企业之前,外国劳动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失业补偿。

  根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共同加入医疗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雇用期间发生疾病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免费治疗。

  韩国劳动部规定,凡在韩国以就业者身份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和雇主必须无条件加入国民年金。按照国际相互主义原则,对已经签订国民年金互助协议国家的外国劳动者,当其滞留期满回国时,可以领取已交的全部国民年金。国民年金由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共同交纳。

  目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伊朗、泰国、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尼泊尔、越南、孟加拉国、缅甸、巴基斯坦、土耳其、乌克兰、俄罗斯。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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