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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发展需要一个“好环境”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2月22日11:22

   ■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谢柳

  日前,韬睿惠悦咨询公司中国投资咨询部副总经理毛晓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企业年金总量规模虽在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却在放缓。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末,全国已有3.35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职工人数为1179万人,企业年金累计结存2533亿元。

  总量虽在逐步提高,但数据显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355亿人中,拥有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障的只占5.01%。而在2005年和2006年,这一比例分别达到5.28%和5.14%。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办法和措施都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调整,加之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年金的发展并没有当初预想的好。”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小东表示。

  目前我国养老制度的设计包括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建立的、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相比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企业年金发展总体滞后,比较薄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司司长陈良在参加一个养老金制度国际研讨会时也如是坦陈。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企业年金的定位不清、税收优惠政策不足、投资渠道单一、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利益不均衡等是阻碍企业年金发展,导致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的原因。

  以税收政策为例。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3%), 2008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去年6月把税收优惠比例从4%调高到5%,但企业在税收方面获得的好处仍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都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即在企业年金缴费和积累阶段不予征税,而只在领取阶段征税。从时间跨度上来看,EET模式具有延迟纳税的特征。该模式的优点是对企业的缴费部分或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一定比例内递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鼓励企业和职工缴费,并调动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国家现行的规定是2004年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鉴于当年我国的企业年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投资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采取了定量限制监管模式,将投资范围限定在国内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上,并对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发展,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的需求,近年来关于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有消息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修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修订引起广泛关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能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有所突破和改变,是否会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基础设施类投资、不动产或未上市股权投资开闸放行,都成为企业年金客户关心和业内讨论的热点。同时,从国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渠道情况来看,不断拓宽资金投资渠道,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实现资产配置多元化,已经成为长期性资金投资的必然趋势。

  此外,企业年金产品同质、信息不透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有待提高、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需要法规指引等,这些都成为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没有很好的环境,企业年金很难蓬勃发展起来。”毛晓佟告诉记者。

  “如何在雇员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完善运行、监督和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实现个人退休收入40%至50%的替代率成了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以来研究和实践的中心议题。”于小东说。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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