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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防范违规信贷腾挪 监管方二度强调合规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12月22日01:20
  时隔一年之后,银监会再度规范信贷转让。

  昨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事实上,早在去年12月下旬,银监会便下发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禁止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蓄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

  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此前半年的天量信贷投放,加上监管部门资本约束日趋严格,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之间的贷款转让迅猛增加。

  今年四季度以来,随着信贷额度日趋紧张,类似的贷款腾挪需求再度抬头。一小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眼下接近年底,很多大中银行来找我们临时拆借额度,我们手里有钱,没项目,大中银行有项目没额度。此外,他们也想借助这种腾挪,使自己的贷款集中度等指标满足监管的要求。”

  银行解决临时的资本紧张问题,传统的办法是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或者通过银团方式将贷款转让给其他银行。

  其中,银团方式有两种,一是买断式,比如曾经有银行将某部分贷款一次性转让给邮储银行;另一种是回购式,即双方签订回购合同,转让方在资本紧张时卖给其他银行,几年后资金宽松再赎回来。前者属于正常转让,而后者由于并未将信贷资产以及相关风险真正移至表外,被监管方认定为违规行为。

  在回购式的基础上,近年来又发展出“双买断”形式。所谓“双买断”是指双方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当期“买断”合同,另一个为远期“回购”合同。单看任何一个合同都没问题,但实际上,这笔被转让贷款在两个银行的资产项下都没有体现,这给监管方监控信贷流向、控制信贷投放带来难度。

  本次《通知》再度禁止了上述规避监管的方式。其中提出,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应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特别是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第二个要求为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不得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通知》还强调银行应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并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此外,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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